一、行政訴訟法的訴訟時效如何規定
行政訴訟法的訴訟時效規定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知道”一般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相對人行為內容及訴權和起訴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訴訟時效是否可以中止
行政訴訟訴訟時效能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三、行政訴訟費用是多少錢
行政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兩種。案件受理費的收費標準: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元至30元;
2.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30元至100元;
4.行政案件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法律快車提醒,其他訴訟費用主要有:鑒定費,勘驗費,公告費,翻譯費,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誤工補貼費一、行政訴訟法的訴訟時效如何規定,復制本案庭審記錄材料和法律文字所需要的費用,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費用等,一般由法院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收費標準或按實際成本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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