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設立遺囑可由律師代書或者見證,代書遺囑的有效條件是:
1、實質要件: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2、形式要件:
(1)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
律師代書不是律師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遺囑,而是律師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不可對遺囑內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2)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
律師作為見證人時,一般是遺囑人指定的,是經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組織的名義為遺囑見證人。
(3)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書人將書寫完畢的遺囑,應交由其他見證人核實,并向遺囑人當場宣讀,經遺囑人認定無誤后立遺囑找律師可以嗎,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并注明具體日期。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親筆簽名,不允許他人代簽。
(4)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代書人不得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是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