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發商跑路政府會管嗎?
1、如果買的房子出現開發商跑了,最后成爛尾樓了的,政府有責任接管該項目,進行重新的招商引資,作為社會監督機構,政府有責任為購房者的合法權利維權和給予保障。
2、爛尾建筑是指工程已開始,在半途因故被迫停止而未能完成的建筑物(樓宇、橋梁、道路或塔等)。起因通常是因為開發商(私人或政府)缺乏足夠資金,無力完成工程。
3、此外,還有因為產權發生糾紛、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停工的項目,也算作爛尾建筑。爛尾樓則指爛尾建筑中的樓宇建筑。
4、主動爛尾主要是由于開發商拿地了后,在開工建設中市場發生根本性變化,已入市的房子根本賣不掉,最后只能放棄繼續建設,讓它爛尾;被動爛尾通常情況是指開發商破產、缺乏建設資金、項目涉及經濟糾紛、開發商違法違規等原因導致的。
二、爛尾樓”項目處置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府推動、市場運作。政府提供政策引導和扶持,運用市場手段,發揮市場主體作用,通過市場化運作解決項目問題。
(二)依法處置、規劃引導。嚴格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依規推動整治處理工作,在維護城市規劃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給予合理規劃引導和支持。
(三)分類處理、循序漸進。依據項目地區、地段、類型、功能的不同,區別處理,分類推進。重點解決位于重點地段、對城市景觀影響較大的項目,其余由市場主體逐步循序消化處理。
(四)屬地推進、因地制宜。處置權責充分下放給各區政府(管委會),由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牽頭推進,客觀分析項目不動產權利人訴求,結合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處置措施。
三、處理“爛尾樓”項目四種方式
(一)項目續建。符合現行規劃、建筑安全、生態紅線管控等要求的,可對項目在不拆除原有工程的基礎上進行續建。
(二)拆除重建。不符合現行規劃、建筑安全或市場需求的,可以對項目進行拆除重建。
(三)綜合整治。嚴重影響城市景觀,在要求期限內仍無法盤活的,由項目不動產權利人負責進行整治或者拆除復綠。
(四)政府收回。符合收地情形的,政府依法無償或者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地下建(構)筑物。
依據法律規定,開發商是政府招商引資來的,一旦開發商跑路了,政府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特別是對于購房者來說,政府會出面協調和幫助購房者維權的。當然,我們也可以適當了解處理“爛尾樓”項目四種方式以及爛尾樓項目處置應遵循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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