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結婚后,房產證可以加配偶的名字。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房屋無論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即使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的名下,也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若房屋為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以婚前個人財產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但房屋辦理了貸款,如果在男女雙方結婚后,房屋依然有貸款尚未還清,則此時在房產證上加配偶的名字是比較困難的,一般需要將房屋貸款結清并解除房屋抵押登記后再增加房屋共有人,即將配偶變更為房屋共有產權人。
如果房屋系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購買并且登記在其一人名下,則該房屋依照我國不動產公示公信原則,屬于其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如果婚后將配偶變更為房屋產權共有人,則視為將其所單獨享有房屋使用、占有等權利部分贈與給配偶。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依據上述法律之規定,如果房屋系婚后購買,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離婚時,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如果是在房產證上加名字的,此時是需要去房屋所在地區的房地產交易中心,先在預檢窗口告知是來辦理房產證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員會審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齊全就給當事人一個號碼,然后憑號碼去相關窗口辦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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