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房屋瑕疵有哪些?房屋的瑕疵擔保內容包括哪些?房屋瑕疵擔保責任成立的要件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房屋買賣合同的瑕疵擔保責任的相關內容,以供大家參考。
【房屋的瑕疵擔保內容】
物的瑕疵是指出賣人就其出賣的標的物的品質、價值、效用上所存在的表面或隱蔽瑕疵。作為買賣的標的物,房屋的瑕疵可從以下三方面進行分析:
房屋的價值瑕疵。如房屋為海沙屋,雨季來臨時墻面易受潮;如房屋里曾經發生兇殺案,基于民間習俗的關系,價值大幅下降,在此情形,房屋有價值瑕疵。
房屋的效用瑕疵。房屋的效用分為通常效用與約定效用。房屋的通常效用,是指房屋的通常使用功能;房屋的約定效用,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使用功能,在特殊情況下,當事人雖未約定,但雙方明知情形也可認為是對房屋的效用進行了約定。
效用方面的瑕疵,應當根據主觀和客觀的具體情形來確定。如買賣的房屋,究竟是為自己長久使用還是以拆除重建為目的,除了應當考察當事人主觀意思外,還可參酌房屋買賣的價金多寡(與市場同類房屋相比較)來確定。
房屋的品質瑕疵。品質,主要指標的物的質量。《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該條即是對標的物品質瑕疵擔保義務的規定。
【瑕疵擔保責任的成立要件】
一般認為,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成立須具備如下條件:
物的瑕疵在危險負擔轉移時還存在。關于危險負擔轉移,《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page]
買受人不知有瑕疵且無重大過失。買受人于合同訂立時知道物有瑕疵,出賣人不負擔保責任。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出賣人又未保證其無瑕疵,不負擔保責任。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的除外。買受人就受領標的物須為檢查及通知。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房屋買賣合同瑕疵擔保責任成立要件是什么?,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根據上述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物的性質,依通常程序,及時檢查其受領的標的物。如發現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的瑕疵,應立即通知出賣人。怠于通知者,除依通常檢查不能發現瑕疵外,視為標的物無瑕疵。
【房屋瑕疵擔保相關法律】
第一百五十條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條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義務。
第一百五十二條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條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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