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庭審現場
清朝咸豐年間,重慶合州發生了一起命案,命案中父子二人被殘忍殺害,朝廷當局對這場普通命案的處理,能夠折射出,清朝冤案產生的諸多原因和翻案的難度。本文將通過對此案的發生、處理、喊冤、翻案四個環節進行逐一分析,逐一論證,看看清朝末期冤案頻發的背后司法制度弊端。
清朝咸豐年間,四川重慶府合州縣的七澗橋住著一戶姓鞠的人家,父親、母親和年輕的兒子、兒媳四人一家人住在一起。母親向氏醒來發現丈夫不在了,但是家門卻開著,見狀,兒子也沖了出去找父親…
可是,時間過去大半,也沒見兒子回來,向氏和兒媳也不敢出去看個究竟,于是等到天亮,向氏發現丈夫和兒子倒在了門外數十步遠的路旁,身上有刀傷,地上都是鮮血,兩個人已經死亡。
案子發生之后,很快當時合州的知州榮雨田就帶著差役、筆吏趕到了現場進行勘察。
官員出行場面
先來說說,為什么選擇這件案子?
1.這件案子是一個三無案件,沒有目擊證人、沒有證物、沒有線索,容易發生冤案錯案。
2.此案發生地點特殊,發生在遠離京城的四川重慶,司法制度距離京城越遠,越容易松懈。
3.此案命喪二人,比較典型,而且受官員重視。
接下來,讓我們一起走進當時的庭審現場。
案子毫無頭緒,知州榮雨田已經束手無策,他把希望寄托在一個叫“陳老倫”的書吏身上,這又是為什么呢?
原來陳老倫在鞠家發生命案之后,就娶了向氏家兒媳為妻,所以他或許能夠想到辦法。但是他想到的辦法既無恥、又可恨,榮雨田要他說服原向氏家兒媳告發原來的婆婆向氏與人通奸,與奸夫合謀殺害了鞠家父子。
這不是天大的冤枉嗎?自己的丈夫兒子慘遭殺害,自己還要被冤枉成兇手。可是,榮雨田就這么結案了……
冤案劇照
但,向氏家人開始了無休止的告狀生涯…
弊端一:官員壓力大
1.上級給的時間短,根據《大清律例》的規定,命案發生后,案發地官府都要“限期速結”,人命案要在六個月內審結,案發地的州縣官府要在三個月內查清案情,抓住犯人,審訊完畢。
2.社會輿論壓力大,在清朝,小農經濟依舊是中國最主要的生產生活方式,而且儒家的禮教思想一直就是社會的主流,人們認為人與人之間應該是“以禮相待”,是不會發生打架這樣的非君子行為,更何況是發生了兩個命案,所以向氏父子被殺害在當時引起了軒然大波,當時的官員壓力很大。
3.處罰嚴格,不能夠按時結案的官員處分極嚴。不能在限期內破案的官員要受到參奏彈劾。如果一直不能破案,每隔一段時間就要接受一次參奏彈劾。前三次彈劾,官員要受到扣發俸祿等處分。如果超過四次,官員就會被降級。其中,更重要的一點就是,如果官員管轄的轄區內有命案沒結,官員則不能退休、調任,除非殺人案結案。
短結:面對如此嚴格的時間限制、輿論壓力、以及彈劾處置,一旦發生命案,官員們的壓力是非常大的。面對,巨大的壓力,一些缺乏破案能力的官員往往會制造證據、制造假人犯,來草草結案。本案中的榮雨田眼看著自己的官職眼看就要不保了,所以也想到了制造冤案。
弊端二:屈打成招
在清朝,案件審理過程中,審判官有權利對堂下之人動用刑法。在古代,官員們奉行的破案邏輯就是“有罪推定”,一旦抓到嫌疑人,就認為他是有罪的。
官府所要做的,就是讓嫌疑人承認自己有罪。他們不看中證據,而看中口供,認為只要你承認自己有罪,那么你就是有罪,不管有沒有證據,所以就會發生用酷刑屈打成招的例子,或者說嫌疑人可能都沒有招供,而是被打暈之后,被迫簽字畫押。
案件中的向氏,就是這樣,在被原兒媳指控殺人后,被榮雨田施加酷刑,被迫無奈才簽了口供。
清朝庭審現場的刑具
榮雨田把鞠家命案的卷宗上報到了重慶府,開始走案件的復審程序。上級部門逐一審核通過了榮雨田的審案結果,向氏馬上就被開刀問斬。
先來了解一下清朝案件復審的程序:
刑事案件發生后,先由發生地的州縣衙門審理,就是初審。后由州縣上報府、道級。再由府、道復核后再上報省級衙門,這就是復審程序。但是,縣一級別是沒有權利判決死刑的,他們只有最普通的刑罰權利(比如:仗刑。)
復審后的案子,首先由省按察使審核,沒有問題后再上報總督、巡撫。如果不是死刑案件,到省級就算結束了,就算完成了終審。
但是死刑及以上的量刑權在朝廷。必須由刑部或者三法司全面審核,確定無誤后報告給皇帝,這其實體現了古代司法程序慎刑的特點,但是實際執行起來,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九品芝麻官》屈打成招場面
復審弊端:
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上級部門沒有能力,沒有時間和精力對下級呈上的案卷進行全面細致的核查,也不可能重新審核。所以,一般就是下面說什么,上面就批什么,所以不作為也是清朝司法的一大弊端。
向氏的案件很快上傳到了四川省,就等四川審核后上報朝廷,就可以結案了,所以向氏兇多吉少。但,向氏的家人并沒有因此放棄,他們開始了喊冤申訴,讓我們一起走進清朝的喊冤申訴制度。
向氏的弟弟在姐姐被判殺人后,到合州、重慶等地為姐姐喊冤。
那么清朝的喊冤合法嗎?合法,這在大清被稱為抱告:是比較成熟的訴訟代理制度,簡單地說,就是被告可以委托家代表自己發起訴訟,也就是喊冤。
一般人喊冤會有人聽嗎?當然無名小卒是不會引起人們的注意的,所以老百姓可以攔轎喊冤,而且攔轎喊冤在清朝是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權利。
《九品芝麻官》劇照
但是,但是來了,雖然攔轎喊冤是合法的,官員們也大都不愿意看到被攔轎喊冤,所以在承認攔轎喊冤合法性的同時,也做了一定的限制。
軍民人等遇有冤抑之事,應先赴州縣衙門具控。若越本管官司,輒赴上司稱訴者,笞五十。”
《大清律例·刑律·訴訟》
也就是說,想喊冤,你得挨頓打。
向氏的侄女在喊冤過程中,剛喊了兩聲“冤枉”,就有總督的衛兵用皮鞭開始抽打她,也遭遇了這樣的懲罰,但是她比較幸運遇到了四川總督黃宗漢。總督黃宗漢馬上出來阻止了士兵,制止他們鞭打,并且收了向氏侄女的訴狀,當場批了狀子,要求按察司重新審理。
可是,按察司僅僅用了很短的時間,就完成了案件的重新審理,并且維持原判,于是向氏的侄女第二次攔了總督的轎子,黃宗漢又把案件批了,再次要求重審。
但,其實后來直到四川總督黃宗漢親自到現場,案件才得以重新審理,為向氏平了冤情。
與其說暗訪,倒不如說是明訪,因為事先官員們早就通好氣,掌握了暗訪官員的信息,就連穿什么衣服、以什么身份暗訪都知道的一清二楚。
負責重新審理向氏案件的官員李陽谷還沒到合州,就被人安排的明明白白,被當地官員一眼識破,并且好生款待。
李陽谷知道這樣下去查不到什么東西,于是假裝離去,換了一個身份才得以脫身,果然在他暗訪過程中,就找到了真正的兇手。
李陽谷借宿一家客棧,聽到有人說向氏的丈夫兒子的事情,那人說:“那兩個人是我殺的。我路過七里澗,沒有盤纏了,從向氏偷了一條被子。后來一個男子追出來要奪被子,我就舉刀殺了他。這時他兒子又出來追我,我又殺了他兒子。
真是破鐵鞋無覓處,得來全不費工夫。李陽谷忙招呼兩個仆人一起捉住隔壁房間的人,送審總督府,為向氏平了冤情。
《九品芝麻官》劇照
這就是案件的始末,我們來看看,向氏家人申冤過程中的司法弊端。
弊端一:翻案成本高
在古代一個平民老百姓是打不起官司的,他會面臨著傾家蕩產的危險,從初審階段打點衙役、繳納案件費用,到喊冤路上的盤纏費用、繳納復審案件費用,等等到處都是各種名目的費用,一場官司打下來,即使是富裕的家庭也承受不起,所以大部分人選擇隱忍,最后含冤而死。
弊端二:翻案涉及官員眾多
在案件審核的過程當中,從縣級到省級,中間涉及到大大小小的官員數十人之多,他們都在案件的卷宗上簽下了署名,一旦翻案肯定要承擔法律責任,甚至面臨被罷免的風險。所以,所有涉及案件的官員就會團結成一張網,想要翻案難比登天。
弊端三:攔轎喊冤的不合理
攔轎喊冤的制度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在攔轎的時候很容易被懲罰,受到仗刑,如果攔轎喊冤喊到了皇帝身邊,那么不管你有沒有冤情,都要被充軍。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攔了百姓喊冤的渠道,也讓官員更加肆無忌憚的去制造冤案。
弊端三:官官相護
從暗訪這一手法就可以看出來,古代官員要想暗訪,除非是非常的清正廉潔,否則肯定是發揮不出暗訪的真正作用,即使是不提前告知,通過官官相護這個關系網,也能夠知道暗訪者的行蹤,對案件復審極為不利。
劇照常威
在清末,其實經常會發生類似向氏這樣的冤假錯案,比如我們熟知的楊乃武與小白菜,之所以這樣的冤案頻頻發生,是因為清朝的司法制度存在嚴重的弊端,以上我們都挨個兒進行了分析。
楊乃武與小白菜
雖然說,清朝統治者為冤案的申訴提供了各種渠道,對案件的審理又極其嚴格,但是大多數都落于形式,說白了就只是簡單的做做樣子,平民要想申冤是非常不容易的。
向氏案件的后續,四川總督黃宗漢被調走之后,那些因為向氏冤案被罷免的官員企圖再次翻案,也就是被革職的官員要求復職,想重新當官,當時向氏又差一點被抓去充當冤婦。
好在,黃宗漢剛好被調任刑部尚書,見到此案后,非常憤怒,嚴詞駁回。四川方面這才不敢翻案了。
從頭至尾,我們看到清朝冤案重新審理的艱辛,但不是每一個冤案都有黃宗漢這樣“省級”官員來撐腰重審的,可想而知,在“有罪推論”的原則下又有多少冤魂在哭泣……
全文完結。
參考文獻:
【《大清律例》、《中國法制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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