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期內不租了算違約嗎
合同期內不租了不一定算違約,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存在以下情況解除的租賃合同,那么承租人就沒有違約:
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房屋租賃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二、簽訂租房合同需要注意什么事項
1、要求房東出具房產證原件以及房東本人身份證,各復印一份,經核實無假后方可簽約。
簽“租憑合同”時要寫明租房期限,租房具體地址,要求所填具體地址與房產證上保持一致。
2、在合同中寫清楚室內包含設施,包括房內家具家電等,如需裝修也應在合同中注明,避免以后退租時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明確寫出水電費、寬帶網費、物業費、有線電線閉路費等由哪方支付。
3、在寫明房屋租金條款后注上“乙方在租用期間,甲方不得再收取以任何名義為由的任何附加費用”。
另需注意的是,如房東委托他親戚或是朋友幫忙代理租房事宜的,可以的話,簽合同時需要房東親自來簽,若不然,要他的親戚或是朋友出具一份“授權委托書”,里面具體寫明委托人和代理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等,還要寫上“本人特委托上列代理人替本人辦理相關租房事宜、簽署有關文件”。
4、若出租人并非房東,簽租賃合同必須注意,簽訂的租賃合同必須房東認可,租賃期限不能超過原租賃合同。
如有附加條件如安全、環境因素等,與房東商議后,爭取寫入合同附加條件中,必須注意的是,訂金最好在簽好合同并寫上附加條件之后再支付。
雖然并不是所有的租賃合同之中都需要約定租賃期限,但是對于有約定的情形,在承租期間,不管是承租方、還是出租方都不得隨意的向另一方提出合同的解除請求,否則先提出的一方就有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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