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負轉嫁是指納稅人將所繳納的稅款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轉由他人負擔的行為和過程。
稅負轉嫁介紹:
1、稅負轉嫁是稅收負擔的再分配。其經濟實質是每個人所占有的國民收入的再分配。沒有國民收入的再分配,不構成稅收負擔的轉嫁。
2、稅負轉嫁是一個客觀的經濟運動過程。其中不包括任何感情因素。至于納稅人是主動去提高或降低價格,還是被動地接受價格的漲落,是與稅負轉嫁無關的。納稅人與負稅人之間的經濟關系是階級對立關系,還是交換雙方的對立統一關系,也是與稅負轉嫁無關的。
3、稅負轉嫁是通過價格變化實現的。這里所說的價格,不僅包括產出的價格,而且包括要素的價格。這里所說的價格變化,不僅包括直接地提價和降價,而且包括變相地提價和降價。沒有價格變化,不構成稅負轉嫁。
一般規則:
稅收負擔能否轉嫁以及如何轉嫁,決定于多種因素。理論和實踐往往不一致。有時理論上認為可以轉嫁,而在具體情況下卻不能轉嫁或較難轉嫁;有時理論上認為不易轉嫁,而實際中卻實現了轉嫁。
在各種不同類別的稅收中,稅負能否轉嫁以及轉嫁的難易程度也是不同的。但稅負轉嫁作為稅收負擔的運動,總是有其最一般的規則。認識稅負轉嫁的規則,有助于稅負轉嫁成功。
稅負轉嫁存在于商品交易之中,通過商品或勞務的價格變動而實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除對工資收入者所課征的稅收不能轉嫁外,其他各種稅收均與價格存在一定關系,均可不同程度地轉嫁出去,尤其是對商品課征的稅最易轉嫁。
稅負轉嫁的條件有以下兩個方面:
1、商品經濟的存在:
稅負轉嫁是在商品交換中通過商品價格的變動實現的。沒有商品交換的存在,就不會有稅收負擔的轉嫁。因此,商品經濟是稅負轉嫁的經濟前提。從歷史上看,在以自給自足為基礎的自然經濟社會里,產品一般不經過市場交換,直接從生產領域進入消費領域。
在商品經濟條件下,一切商品的價值都通過貨幣形式表現為價格,商品交換突破了時間和地域的限制而大規模地發展起來,為商品和商品流轉額的征稅開辟了廣闊的場所,同時也為商品課稅被轉嫁提供了可能,商品課稅也迂回地或間接地通過價格助變動實現轉嫁。
2、自由定價體制的存在:
稅負轉嫁是和價格運動直接聯系的,一般是通過提高銘貨的售價率壓低進貨的購價來實現的。其中,有些稅種的稅負可以直接通過價格的變動實現轉嫁;有些稅種的稅負是通過資本投向的改變,影響商品供求關系間接地通過價格的變動實現轉嫁。
無論采取哪種轉嫁形式,都依賴于價格的變動。因此,自由定價制度是稅負轉嫁存在的基本條件。
擴展資料:
稅負轉嫁的影響因素:
1、稅負轉嫁與價格自由變動的規則:
價格自由變動是稅負轉嫁的基本前提條件。稅負轉嫁涉及到課稅商品價格的構成問題,稅負轉嫁后存在于經濟交易之中,通過價格變動實現。課稅不會導致課稅商品價格的提高,也就沒有轉嫁的可能,稅負由賣方自己負擔。
課稅以后,若價格增高,稅負便有轉嫁的條件。若價格增加少于稅額,則稅負由買賣雙方共同承擔。若價格增加多于稅額,則不僅稅負轉嫁,賣方還可以獲得額外收益。
2、稅負轉嫁與供求彈性法則:
供需彈性是影響稅負轉嫁最直接的因素。在自由競爭的市場上,課稅商品價格能否增高,不是供給一方或需求一方愿意與否的問題,而是市場上供需彈性的壓力問題。
一般說來,對商品課征的稅收往往向沒有彈性的方向轉嫁,稅負轉嫁與供需彈性存在方向相反的關系。需求彈性越大,稅負越向供給者轉嫁;供給彈性越大,稅負越向需求者轉嫁。
3、稅負轉嫁與成本變動規則:
在成本固定、遞增和遞減三種場合,稅負轉嫁有不同規則。成本固定的商品,所課之稅有全部轉嫁買方的可能;成本遞增商品,所課之稅轉嫁于買方的金額可能少于所課稅款額;成本遞減商品,不僅所課之稅可以完全轉嫁給買方,還可獲得多于稅額的價格利益。
4、稅負轉嫁與課稅制度的關系:
間接稅稅負易于轉嫁,直接稅稅負不易轉嫁。如對人的所得課稅,較難轉嫁;而對于商品課征的消費稅等,則較易轉嫁。課稅范圍廣的,即課稅能遍及同一性質所有或大部分商品的,轉嫁易,反之則難轉嫁。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稅負轉嫁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稅收負擔轉嫁
稅負轉嫁,也有經濟學家稱之為稅收輾轉,其基本形式有以下四種:
1.前轉,亦稱“順轉”
指納稅人在進行貨物或勞務的交易時通過提高價格的方法將其應負擔的稅款向前轉移給貨物或勞務的購買者或最終消費者負擔的形式。前轉是稅負轉嫁的最典型和最普通的形式,多發生在貨物和勞務征稅上。
2.后轉,亦稱“逆轉”
指納稅人通過壓低生產要素的進價從而將應繳納的稅款轉嫁給生產要素的銷售者或生產者負擔的形式(一般在前轉無法實現時)。
后轉的發生一般是因為市場供求條件不允許納稅人提高商品價格,使之不能采取前轉的方式轉移稅收負擔所致。
3.消轉,又稱“稅收轉化”
即納稅人對其稅收負擔既不向前轉嫁也不向后轉嫁,而是通過改善經營管理或改進生產技術等方法,自行消化。
消轉并未將稅收負擔轉移給他人,這是一種較為特殊的形式。
4.稅收資本化,亦稱“資本還原”
生產要素購買者將購買的生產要素未來應納稅款,通過從購入價格中扣除的方法,向后轉移給生產要素的出售者的一種形式。
稅收資本化主要發生在某些資本品的交易中。
名義上由購買者納稅,實際由出賣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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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負轉嫁方式主要有前轉、后轉、混轉、旁轉、消轉、稅收資本化等方式。 稅收資本化亦稱“賦稅折入資本”、“賦稅資本化”、“稅負資本化”。它是稅負轉嫁的一種特殊方式。即納稅人以壓低資本品購買價格的方法將所購資本品可預見的未來應納稅款,從所購資本品的價格中作一次扣除,從而將未來應納稅款全部或部分轉嫁給資本品出賣者。比如某一工業資本家甲向另一資本家乙購買一幢房屋,該房房價值50萬元,使用期限預計為10年,根據國家稅法規定每年應納房產稅1萬元。甲在購買之際將該房屋今后10 年應納的房產稅10萬元從房屋購價中作一次扣除,實際支付買價40萬元。對甲來說,房房價值50萬元,而實際支付40萬元,其中的10萬元是甲購買乙的房屋從而“購買”了乙的納稅義務,由乙付給甲以后代乙繳納的稅款。實際上,甲在第一年只須繳納1萬元的房產稅,其余的9萬元就成為甲的創業資本。這就是稅收資本化。它一般表現為課稅資本品價格的下降。賦稅折入資本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課稅對象必須是資財,每年均有相同的稅負;另有不予課稅或輕稅的資財可購;課稅品必須具有資本價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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