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金”中的第一金——定金
定金指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在房產交易中,通常用定金來保障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定金具有法律效力,對買賣雙方均有約束力。一般來說,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約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四金”中的第二金——訂金
訂金和定金僅一字之差,但是法律效力差別卻非常大,訂金在在法律上意義上只是一種預付款的性質,不具備有擔保性質和法律效力。買家履行購房合同時可以用訂金來沖抵房款,不履行時賣家也只能原數奉還,不存在懲罰性賠償問題。
“四金”中的第三金——違約金
違約金是為了保障合同的法律效力、順利履行合同而對被毀約一方進行經濟賠償,對毀約一方進行經濟懲罰的一種方式。違約金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前者以法律制定的賠償標準為準,后者以雙方的合同合法約定金額為準。如果合同雙方的互信度較高,那么約定違約金可以適度低一些,但是一般情況下,最好稍微定高一點,這樣能更有效地保證合同的履行。
“四金”中的第四金——誠意金
誠意金也不是一個正式的法律概念,如果購房過程中有中介參與的話,那么經常就會有誠意金這一說法。中介為了促成交易和實現自身利益,會強制性地收取誠意金,這是對買家利益的侵害,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為了維護自身權益,買家最好認真查看合同中有關誠意金的條款是如何規定的,不合理的話應該拒絕簽字。
房合同中的“四金”中,除了“定金”不能退還,后三者都是可以無條件退款的。在簽定購房合同時,最好認真閱讀相關條款,確認合理再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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