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不插手民事糾紛,但是應當事人請求,公安機關可以對民事糾紛進行調解,如調解成功,雙方當事人簽訂調解協議書。其實從根本上來講,除此之外,公安機關不得采取刑事手段處理民事糾紛,解決民事糾紛的措施主要是調解、仲裁或者起訴等。
從法律原則和公安部門的職權來說,公安局可以對某些民事糾紛進行一定程度的調解,但是不能解決,只有法院對民事糾紛有帶有強制力解決的權力。財產類民事糾紛公安一般不予受理,如出現因民事糾紛產生斗毆等情節,公安局應對糾紛中的肇事方或過錯方視情節給予相應的治安處罰:凡持械傷人或故意損壞財物者,應視情必須給予治安拘留或治安罰款的處罰;糾紛雙方均有錯且又均符合治安處罰條件的,必須視情分別給予處罰。治安處罰不影響對民事賠償的調解。民事糾紛案件的調解處理,應制作書面“調解協議書”,交由當事人雙方簽字
在我國的租賃合同的糾紛處理中,如果是租賃期間因發生火災等安全事故造成損失時,若是因租賃物安全隱患造成的,將由房東來賠償;反之,若是因租客不合理使用房屋等自身因素造成的,房東不僅可以免責,還可以向租客提出索賠。
根據《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法律規定,房東對房屋及設施是負有維修責任的,房東出租房屋時首先要保證房屋符合安全居住標準,不能存在安全隱患;租客承租房屋時,也應注意仔細檢查房屋的設施,看看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有的話要及時向房東提出并要求修復。租客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并加以妥善保管。
如果是承租人在房屋租賃的有效期內,因為過失導致火災發生,此時是需要對該火災承擔責任的,這就是會導致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間的民事賠償糾紛,此時公安機關是可以介入調解的,但是不能對行為人做出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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