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產建設項目的行政許可程序必須要執行嗎?
房地產建設項目的行政許可程序必須要執行的。行政許可的申請與審批應當在政府行政機關的相關部門中,公民依法進行相關行政許可的申請時,應當根據相關行政部門的要求提交相關文件與材料,并配合做好審查工作,行政部門審核通過以后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許可就好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避免出現違法犯罪行為。
二、可以辦理行政許可的機構規定是什么?
1、最直接的差別是被委托主體性質的不同
一般委托的被委托主體既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國家機關,它們的基本職能不是行使行政職能或其他國家職能,而是從事非國家職能性質的活動。行政機關內部的委托,被委托主體本身就是行政機關,它們經常性的工作就是執行國家公務。
2、被委托主體的法律地位也不相同
一般委托中的被委托組織,不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被委托的行政職權時,也不具有行政主體地位。而行政機關之間的委托,由于被委托主體本身就是行政機關,因而本身就具備行政主體的地位。但是,這種獨立的主體地位,在其行使被委托的行政職權時并不體現出來,它以委托機關的名義進行活動,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也由委托機關承擔。
最后,被委托主體的條件和范圍要求不同。一般委托中,不是任何組織都可以成為被委托的主體,被委托組織要求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夠接受行政機關的行政委托;而行政機關之間的委托,被委托機關的主體條件一般沒有限制,但是要求其職權范圍與委托行使的行政事項有一定的相關性。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行政許可的設立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不論是程序還是實體方面,都是違法行為,比如說地方性的法規和一些政府的規章就不能夠制定,法人公司或者是其他組織的資質的行政許可,除此之外,行政許可也需要進行公開,具有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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