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違約解除合同,承租人損失如何計算
出租人違約解除租賃合同的,如果租賃合同有約定的,按租賃合同主張賠償,如果沒有約定的,按實際造成的損失主張賠償?!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合同違約與締約過失的區別
第一、產生的依據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產生的根據是先合同義務。
而違約責任則只能產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債務人搜索應按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對約定義務的違反,債務人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產生的根據是合同義務。
第二、責任保護的利益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在制度設立上最初就是為了保護締約雙方從開始接觸、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時雙方之間為此而形成一種特殊的信賴關系,并基于這種特殊的信賴關系期望通過合同的訂立、履行去實現合同目的過程中產生的信賴利益。
而違約責任則重在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履行利益。
3、責任的性質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不是以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產生,并且締約過失責任的責任形式也是法律規定,即賠償損失,當事人不能任意選擇。
而違約責任具有約定性,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的形式,約定違約金及賠償損失的數額、計算辦法等。
4、責任發生的時間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只產生在締結合同過程中,包括合同成立;
在這個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即仍處在要約或承諾階段,或合同雖已成立但因其合同標的不適法而無效,或因合同雖已成立但因其意思表示的不真實,法律行為不能發生法律效力而被撤銷時,當事人已經為訂立合同花費了一定的費用或為簽訂此合同而喪失了其他利益機會。
而違約責任只能發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
5、歸責原則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應該是過錯責任原則,即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無效或合同被撤銷,致使對方信賴利益損失時,應以其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的要件及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構成合同違約,如果租賃合同有約定賠償問題的,按租賃合同約定主張賠償,沒有約定的,按實際造成的損失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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