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應交驗的證件有哪些
1、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2、法律依據:
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承租人應交驗哪些證件
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和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三、出租人出租他人之物的情況應該如何處理
對于承租人而言,其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權,出租人也僅負有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的義務,至于物的所有權是否屬于出租人,原則上并不重要。承租人取得租賃物后,不得基于出租人對租賃物不享有所有權為由,主張撤銷合同。承租人既然已經取得了租賃物的使用權,對出租人就應承擔支付租金的義務,對于承租人已收取的租金,不得主張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但是,如果真正的所有人請求返還租賃物時,則出租人無法向承租人履行給付義務,承租人可以權利瑕疵擔保的規定,主張終止租賃合同,拒付以后的租金,并可以向出租人主張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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