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出租合同書怎么寫
1、土地出租合同書應寫明租賃位置和面積、租賃期限、租賃費用和支付方式、土地用途和承包形式、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于違約責任和解除租賃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等。
2、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二、土地租賃有哪些程序
1、租用集體土地,必須先行征用并轉為國有土地。根據《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的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國有土地租賃,應當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
2、租賃合同內容應當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圍、面積、用途、租賃期限、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租金標準、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標準調整的時間和調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義務等。租賃土地使用權經登記后,承租人可以拿到注明“租賃”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租賃年限屆滿后,租賃土地使用權終止。
3、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建設,如果不符合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則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在現實中,普遍存在著土地承租者直接與集體土地所屬的村委會簽署土地租用協議的操作方式,這一做法并不妥當,擅自出租集體土地的行為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行為。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等也均因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成為無效合同。
4、確有特殊情況需要租用集體土地的,也必須先行征用并轉為國有土地后,再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租用手續;
(1)與有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租賃合同,就租賃地塊狀況、規劃用地性質、租賃年限、租金及支付等事項做出明確約定;
(2)在租賃合同簽署后,由承租人按規定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租賃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3)租賃土地使用權經登記后,承租人可以拿到有關部門頒發的注明“土地租賃”的房地產權證書。土地租賃年限屆滿后,租賃土地使用權終止。
5、除此外,企業可通過股轉轉讓方式取得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但是這種方式會對需要解決用地問題的企業面臨著整個企業的行業轉化、債權債務重組等一系列其他問題。其次,企業可通過租賃集體建設用地上已有的房屋達到取得生產經營場地的需要。這種方式相對于前一種方式而言,取得生產經營場地的方式較為簡單,也容易操作,但需要注意的前提條件是,已有的建設用地及地上房屋,都是通過合法的審批手續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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