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是指業主將同一房屋先后出賣給不同的買受人。“一房二賣”產生的法律效力與我國物權變動模式密切相關,我國民法典采用的物權變動原則是合意加公示原則,即除了當事人就債權達成合意之外,還必須履行交付或登記等法定形式。
一、“一房二賣”的認定
第一、出賣人是否實際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如果出賣人已經將房屋實際交付給買受人,且買受人已實際使用了該房屋,表明出賣人履行合同的真實意愿,這種履行也是合法的履行,對已完成的交易予以保護,應當考慮支持該買受人的實際履行請求;第二、買受人是否已全額支付房款,如果買受人已支付了全部房屋款項,表明該買受人已全部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對已完成的交易予以保護,亦應當考慮該買受人的實際履行請求;第三、是否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備案等相關手續,如果買受人已辦理或正在辦理房屋產權備案等相關手續,表明買受人要求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的意愿強烈,買受人也在為房產過戶登記在做前期準備,在確定買受人時應該考慮其實際履行請求;第四、買受人是否適宜履行合同,如果買受人履行合同的成本較低或其適宜履行,應當考慮該買受人的實際履行請求。
二、已經辦理過戶手續的購房人獲得商品房的所有權
商品房作為不動產,其所有權的轉移必須登記,而且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凡是辦理的過戶登記的購房人已經合法取得了該商品房的所有權,其他購房人不能對其主張權利。當然,如果辦理過戶手續的購房人是與房屋出賣人惡意勾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過戶的,其他購房人可以主張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房屋應當返還。
三、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其他購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賣人的違約責任
未辦理所有權過戶手續的商品房買賣,僅僅使買賣合同發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權并沒有轉移。所以,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原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的購房人以及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導致后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能取得房屋的購房人,均可以要求商品房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包括返還已付購房款和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房二賣”是現實經濟生活當中經常會發生的事情,這種事情也增加了很多的不正之風,也讓很多人在購買房子之后會有上當受騙的感覺。所以說大家在購買房子的時候一定要睜大眼睛咯!大家還有什么不懂的話可以來科普華君網進行法律咨詢哦。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