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需要哪些證據
針對借名購房行為存在的風險,二中院法官建議借名者不要借名購買保障性住房。對于不違反國家法律、政策的借名購房人,借名人與登記人應簽訂書面協議,對出資、房屋的產權歸屬等作出明確約定,必要時可對協議進行公證。出資人在支付房款時留存銀行轉賬記錄、收據收條等證據,以防在沒有書面協議或房屋登記人對借名買房不予認可時,出資人可以此為依據向對方主張債權、減少損失。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和不動產統一登記】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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