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糾紛的精神損失賠償標準是多少?
1、現行法對房產糾紛的精神損失賠償標準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僅是規定了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到時候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第五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精神損害賠償具有補償性
由于精神損害是一種無形損害,很難用物質尺度來衡量,依據一般的侵權損害賠償原則難以正確處理,賠償數額的確定只能是一種補償性的,而不是等價性的,只能是適當補償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親屬所受到的精神損害,通過對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親屬的經濟補償,使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親屬感情上的痛苦得到減輕或消除,從而起到撫慰作用。
二、只有受害人才可以要求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嗎?
1、并不是只有受害人才可以要求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3)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2、確定精神損害需要考慮的因素
(1)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親屬的請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才對此予以審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關人員未提出此訴訟請求,法院當然不能自動作出處理。
(2)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親屬的精神損害程度。應考慮侵權人的行為給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親屬造成的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以及影響程度。
(3)受害人的社會地位、社會影響、名望、年齡、家庭狀況等。
精神損害糾紛發生之后,受害人、或者是受害人的家屬,是可以向對方提出希望獲得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請求的。當然,與想要獲得其他類型的賠償一樣,要想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在提出賠償請求的時候,需要提交相關證明自己有獲賠資格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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