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能再次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嗎?
因感情不和,經法院判決離婚。不久發現離婚有未處理夫妻共有財產。問能否在離婚后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夫妻財產?
根據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根據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8條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所以說,在婚姻存續時間內所得財產屬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離婚后如發現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