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具體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設的房屋,但是還沒有辦理相關的房產證等證件,也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等有關費用,房屋的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屋管理部門頒發,而是直接由村集體、鄉政府頒發的。目前我國尚未承認小產權房的所有權。根據我國的有關規定,小產權房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同時也規定了不得給小產權房確權發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小產權房是指建立在農村集體土地基礎上的,沒有交過土地出納金的,也沒有交過各種稅費的一些建筑物,拿不到國家發的產權證,一般只能拿到鄉政府或者村一 級政府發的產權證書。
很多小產權房是合法的,有批準、有小城鎮規劃、有建設規定,但是交易是違法的。因為我們是在兩種土地管理制度的條件下,一種是集體土地的管理辦法,一種是國有土地的管理辦法,但是要把它變成商品房,就只能服從房地產法,上面明確寫著什么樣的情況房屋才能進行交易。
擴展資料:
小產權房的特點
1、從價格看,鄉產權房價格只有同樣位置商品房價格的40%至60%。
2、從住房形態看,一樣是普通住宅。
3、從買賣手續看,沒有繳納商品房買賣的契稅。
4、從使用成本看,物業費便宜、水電費便宜、采暖費便宜。
5、從物業管理看,由鄉政府指定的開發商成立物業管理機構進行管理,服務管理水平不是很高。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通俗意義上理解就是在農村集體自建的房子,屬于宅基地房屋,一般不會去繳納土地的出讓金,而且產權的證明也不是國家房管部門發的,而是當地的鄉、或村政府發放的,也不會在國土房管局當中備案,所以小產權房還有一種別稱,叫鄉產權房。
小產權房不會存在有預售許可證或者是土地使用證等國家頒發的,一般就是農民自己所有,所以換個角度理解,小產權房這類的房子不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自身無法辦理契稅證、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
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子
不同類型的土地,建造起來的房子也是擁有不同屬性的,這點適用于商品房,也適用于小產權房。一般來說,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子也屬于小產權房,因此只能在該村集體的內部成員之間買賣,外村農民不能購買。
在不少農村地方里,還是可以看到不少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子,這種房子往往是自建的,但由于這類小產權房沒有合法的不動產登記證,因此在拆遷時,被拆遷人最好與拆遷人協調處理。如果涉及到賠償,只要你能夠證明對房屋的合法使用,就有權要求安置賠償。
拓展資料:違規建造的房子
違規就是指不合法或者是嚴重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的行為,在小產權房買賣中,也存在著違規建造的小產權房。對于違規建造的小產權房,其實際上屬于政府規定范圍以外的違章建筑,如果與國家規劃沖突,很可能被強制拆除,并且得不到任何拆遷補償。
法律依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違法建筑的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性歷史違建,按照下列規定繳納罰款、地價后,確認為非商品性質房地產:(一)對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繼受單位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罰款10元,位于原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紅線內的免繳地價,位于原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紅線外的按照公告基準地價的25%繳納地價。
所謂的鄉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房。
對小產權的解釋歸納起來主要有3種解釋,目前面臨整治的小產權房,指的是下面的第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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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第一種解釋是針對發展商的產權而言,將發展商的產權叫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這種叫法是因為購房人的產權是由發展商一個產權分割來的。
第二種解釋是按房屋再轉讓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來區分的,不用再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按這種解釋普通商品房就是大產權房,經濟適用房就是小產權房。
第三種解釋是按產權證的發證機關來區分的,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又被稱為鄉產權,鄉產權并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
第一種和第二種解釋的小產權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購房款,或轉讓時補繳土地出讓金就可以自由買賣,其法律規定較為明確。而第三種解釋的小產權的法律屬性存在較大爭議,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證。
從價格看,鄉產權房價格只有同樣位置商品房價格的40%至60%。
從住房形態看,一樣是普通住宅。
從買賣手續看,沒有繳納商品房買賣的契稅。
從使用成本看,物業費便宜、水電費便宜、采暖費便宜。
從物業管理看,由鄉政府指定的開發商成立物業管理機構進行管理,服務管理水平不是很高
所謂“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房”,又叫“小產權房”。
鄉鎮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擴展資料:
對小產權的解釋主要有3種:
1、是針對發展商的產權而言,將發展商的產權叫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這種叫法是因為購房人的產權是由發展商一個產權分割來的。
2、是按房屋再轉讓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來區分的,不用再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按這種解釋普通商品房就是大產權房,經濟適用房就是小產權房。
3、是按產權證的發證機關來區分的,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又被稱為鄉產權,鄉產權并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小產權房
小產權,英文是village property,所謂“小產權”是民間的一種通俗叫法,在我國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上根本沒有這個概念。
對小產權的解釋歸納起來主要有3種解釋,面臨整治的小產權房,指的是下面的第三種。
第一種解釋是針對發展商的產權而言,將發展商的產權叫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這種叫法是因為購房人的產權是由發展商一個產權分割來的。
第二種解釋是按房屋再轉讓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來區分的,不用再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按這種解釋普通商品房就是大產權房,經濟適用房就是小產權房。
第三種解釋是按產權證的發證機關來區分的,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又被稱為鄉產權,鄉產權并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
擴展資料:
人們購買小產權房的目的以自住為主,因此只要住著舒服,人們不大會考慮出售的風險,北京周邊的河北城鎮都在北京熱銷房屋的情況下,距離已經不在是人們心中的最痛,何況北京郊區的交通比之京外城鎮還是要方便的多,誰讓自己錢不夠足夠多呢?而這些小產權房確實滿足了人們的自住需要。
鄉產權、村產權房的問題在房價上漲的大環境下愈演愈烈。作為市場上土地供應不足的一種黑市方式的存在,小產權房甚至占到土地市場的1/5~1/4,還不包括許多零星的、分散的、無法統計上來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小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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