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的房子爆水管地板損壞租客賠償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是水管自身原因爆裂的,租客不需要承擔賠償的責任,如果是租客原因造成水管破裂的,租客要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 【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未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一條 【出租人履行維修義務】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三人損壞租賃物的,誰可以索賠
事實上,租賃物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損壞的,不管是承租人,還是出租人,都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只是最終的賠償歸出租人所有。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也就是說,租賃物因第三人原因導致損壞的,要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般來說,有以下兩種情況:
1、租賃物已轉租的。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說白了,因轉租人(第三人)原因導致租賃物損壞的,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索償,而承租人在賠償后,可以向轉租人索償。
2、租賃物為轉租的。
在實踐中,承租人不一定會將租賃物轉租的,而是會自己使用,但在這個過程中,租賃物遭受了第三人的損害。那么出租人可以直接要求第三人賠償或要求承租人賠償,或承租人在賠償后,再向第三人追償。
例如承租人在駕駛租賃汽車途中,第三人駕車撞倒的,導致車損人傷的,出租人可一并將承租人、第三人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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