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益費用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承租人為使租賃物價值增加所支出的費用又稱有益費用。有益費用的構成具備以下條件:
1、須該費用為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在租賃物上增設他物而支出的費用。
2、須因該費用的支出而使租賃物價值增加。
3、須承租人所謂的改善或增設行為已經(jīng)出租人同意。如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能享有要求出租人返還費用的權利,只能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這里的同意,不僅限于承租人實施行為時出租人的明示同意,出租人知道承租人的行為而不作反對表示的,也應視為出租人同意。
出租人返還有益費用可參照不當?shù)美囊?guī)定適用,因為在租賃終止后,租賃物返還出租人,出租人就享有了由承租人的改善行為而增加的租賃物價值的利益,承租人則因該費用的支出而受有損失,出租人取得該利益又沒有法律上的根據(jù),所以,出租人應將其所得的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承租人。也正由于出租人返還的利益權以其所得為限,因此,有益費用的范圍僅限于租賃合同終止時租賃物增加的價值額,而不能以承租人支出的數(shù)額為準。
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怎么辦
出租人應當是出租物的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人,但現(xiàn)實中可能出現(xiàn)出租人對租賃物不享有物權的情況,即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對此,出租人應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這里的權利瑕疵擔保,是指出租人應擔保不因第三人對承租人主張權利而使承租人不能依照租賃合同約定使用收益。這是出租人的義務之一。因第三人主張權利,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在租賃關系存續(xù)期間,出現(xiàn)了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情況時,承租人有及時通知出租人的義務。因出租人對租賃物負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在第三人主張權利時,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以使出租人能夠及時采取救濟措施。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有益費用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由于出租人返還的利益權以其所得為限,因此,有益費用的范圍僅限于租賃合同終止時租賃物增加的價值額,而不能以承租人支出的數(shù)額為準。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科普華君網(wǎng)提供專業(yè)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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