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產房已賣能否讓租房人搬走
這個要看協議的內容了。
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
關于公產房的性質
所謂公產房,是中國特殊體制下遺留下來的產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對于所有權屬于個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個人只有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對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
按照產權人的不同又分為三種:
第一種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國家出租、收購、新建、擴建的住房,大多數由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出租、修繕,少部分免租給單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種是單位自管產。指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等單位所有的住房,俗稱企業產。
第三種公產房是行政事業單位作為產權人,分配或出租給單位員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兩種,在北京交易時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許可證。
關于公產房能否繼承的問題,實踐中爭議很大,眾說紛紜,各執己見,很難統一。公產房的這種特殊形態,是中國社會所特有的一種事物。公產住房的產權在法律上講是模糊的。司法實踐中對于許多問題是用政策性的臨時規定進行調整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存在矛盾。
從法律上講,公產房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之間存在某種脫節的聯系,是一種不完整的不動產所有權,比如說,公產房的承租人可以通過租賃房屋獲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繼承人當然也基于某種優先權繼續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
按照中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一般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的個人合法財產,對于公產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并不在遺產范圍,依法不能繼承。
當然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對于公產房的繼承問題出現較多的緩沖處理。許多認為公產房可以繼承的人認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勞動掙下來的,住房就是“遺產”,當然可由繼承人繼承。此種要求雖不合法,卻也符合中國現實的社會實際。
實踐中從社會安定、和諧的角度來考慮,一般來說可以變更承租人。建設部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自己的房子已經賣給了他人,在這之前應當和租戶簽訂好相關的信息,以確保在之后過戶的時候能夠順利完成,如果協議中已經指出了,自己房子再進行過戶的時候租房人必須搬離那么就應該以協議中的條款來施行。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科普華君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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