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凡未足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予辦理竣工綜合驗收備案;未取得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證明的商品房,不得交付使用。因未達到交付條件逾期交房的,開發企業應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承擔逾期交付責任。
開發項目未經綜合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開發項目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購房者遇到強制交房的情況,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也可作為合同糾紛維權,向工商部門申請調解、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逾期交房的賠償。
在治理中,將嚴格治理工作執紀問責。按照“發現不了問題是失職,發現了問題不處理、處理不到位是瀆職”的原則,對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嚴肅查處,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交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處理。上級主管部門交辦案件,下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同時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報上級主管部門;對處理不妥當的,上級主管部門應責令重新研究處理。
對企業將建立健全失信懲戒機制。健全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將違法違規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企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依法錄入誠信管理信息平臺。建立信用評價結果與市場準入、資質審批、執業資格注冊、資質資格動態監管等審批審核事項的關聯管理機制,對嚴重失信的市場主體實施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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