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居住權的房子能否出租
如果當事人約定可以出租的,那么是可以出租的,如果沒有約定的,一般情況下設立居住權的房子不能出租。因為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設立居住權的方式有幾種
1、以合同方式設立居住權。依合同設立的居住權,以登記為設立要件,居住權合同簽訂后,雙方當事人應當共同申請登記;
2、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包括遺囑繼承和遺贈。以遺囑繼承獲得居住權的,應以遺囑有效為前提。以遺贈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如果受遺贈人未及時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或未完成遺贈扶養協議中約定義務的,可能會喪失權利。
三、居住權可以保障終生居住嗎
可以。居住權的期間可以由當事人自由設定,可以為其設定一個固定的期限,也可以設定為終生。但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居住權即告消滅。此外,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子原則上不得出租,除非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另外,居住權規定在民法典物權編的用益物權之章,也就是說居住權人對標的房屋享有物權效力,而租賃是債權關系,物權具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因此,承租人無權干涉居住權人行使權利。
四、居住權可以隨時取消嗎
居住權不可以隨時取消。居住權消滅的情形有兩種:
(1)居住權期限屆滿;
(2)居住權人死亡。除此之外,不可以隨時取消居住權,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因居住權一般為滿足特定自然人生活居住的需要設立,故對其做出了不得轉讓和繼承的限制性規定。居住權以無償設立為原則,當事人可以就是否無償設立作出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五、如何辦理居住權登記?
1、以合同方式設立居住權的,應當由居住權人和不動產所有權人共同申請,提交居住權合同。
2、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可以由居住權人單方申請,提交生效遺囑、遺囑人死亡證明等材料。
3、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設立或者確認居住權的,可以由居住權人單方申請,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行政機關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行政處理決定書。
4、除居住權人單方申請的情形外,房屋共有的,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請;屬于房改房的,還應當經原房改房購房人夫妻雙方共同申請。
5、已抵押的不動產上設立居住權的,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同意辦理居住權登記的證明材料。
有居住權的房子能否出租?首先要看是否有約定,若約定可以出租,那自然就能出租給他人,否則一般是不能出租的。這也是為了保障居住權人的合法權益。而居住權的消失,也只能基于兩種情形,一種是居住權到期,一種是居住權人死亡。若你對此還有疑問的,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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