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營業用房?根據用地性質、規劃用途所決定。
營業用房要看你房子本身的產權證上是不是有商業或店面房的標注,如果沒有,是按住宅房標準補償的。實際拆遷過程中也會照顧到實際經營情況給予經營損失補償,但不是補給你的,而是給實際經營人的。
般來講,經營用房有以下幾個認定標準:
(1)被拆遷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權證;
(2)被拆遷房屋被認定為非住宅房屋;
(3)有營業執照,且營業執照上標明的營業地點為被拆遷房屋;
(4)拆遷前被拆遷房屋實際用于生產經營;
(5)已辦理稅務登記并出具納稅憑證。
特別說明:實踐中,經常有一些經營用房并不完全同時具備以上幾個條件,如何認定不具備以上條件的房屋的性質,對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有著重大的利害關系,因為經營用房和住宅性質的房屋的補償是不同的,前者的補償數額要高于后者,實踐中一些房屋的性質實際上是經營用房,但不完全具備以上條例,這種房屋是不是不能按照經營用房來進行補償呢?顯然不是.要看以下情況,區別來對待:(1)該項經營項目是否依法需要辦理營業執照;有些經營項目是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常見于農村地區;(2)該項經營項目是否需要依法繳納稅費,有些地區或經營項目可能是免稅的;(3)該房屋是否在拆遷前實際用于經營。如果(1)(2)項是否定的,第(3)項是肯定的,一般可以認定是經營用房。
住宅用房和經營性房屋的租賃有以下不同:
1.租金標準不同。住宅的租賃必須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的租金標準。各地都規定了住房租金的統一標準或最高限價,租賃雙方必須執行。經營性房屋的租賃可以由雙方協商議定租賃價格。
2.修繕責任不同。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由出租人承擔維修責任。由于承租人對生產、經營性用房的裝飾維修常常有特殊要求,故其維修責任應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比如規定由承租人進行維修,或者規定由承租人對房屋的某種維修項目或房屋的特定部位進行維修。
3.違約責任不同。公有住房的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閑置住房達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公有經營性房屋的租賃無此規定,只要承租人按時交納租金,是否閑置不用,屬于承租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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