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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企業改制以后,對職工的安置基本上是兩種情況:
一種是給予工齡買斷,一次性發放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關系。
另一種就是繼續上班,原來集體企業中的職工成為新企業的正式工人,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享受企業工齡和社會保險保障。
參考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改制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擴展資料:
集體企業改制途徑
1、對于大型集體企業,可根據國有資產多,企業資產比重較大的實際情況,通過清產核資、資產評估,明確產權。
把國有股資產部分或全部轉化為國有股份,企業集體資產部分或全部轉化為職工集體股,組成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梢园哑渲械膰夜沙鍪刍蜃赓U給企業職工,實行租股結合,國有民營。
2、對于中型集體企業,可把國有資產和企業集體資產部分或全部出售給企業職工,改組成由國家股分資產、企業職工集體股份資產和本企業職工個人股份組成的股份合作制公司。
或全部由本企業職工股份資產組建的股份合作制公司。
3、對小型集體企業可通過清產核資、資產評估,明確產權,把企業資產轉化為企業職工集體股份,把企業職工個人資產轉化為職工個人股份,改組改造為股份合作制公司。
對資產構成單一的純集體資產的小型集體企業,可全部出售給本企業職工,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也可公開拍賣出售給個人,改為私人經營。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企業改制》職工安置問題。
集體企業改制以后,對職工的安置基本上是兩種情況: 一種是給予工齡買斷,一次性發放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關系。 另一種就是繼續上班,原來集體企業中的職工成為新企業的正式工人,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享受企業工齡和社會保險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職工安置標準如下:
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單位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可計入本單位工作年限。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準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擴展資料:
根據《山東省屬國有企業改制勞動保障有關問題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改制后的企業應當按照統籌管理的規定重新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企業和職工按規定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在改制前后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養老保險省直管參保企業改制為國有參股或國有資本退出企業的,企業和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應轉入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按《轉發國家經貿委等八部門〈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魯經貿企字〔2003〕63號)有關規定執行。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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