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張女士是家里的獨生女,父母對她一直非常疼愛,常說他們辛辛苦苦賺下的房產和存款以后都是她一個人的,張女士對此也是深信不疑。
“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張女士的父親去年因車禍突然離世,老人的名下有一套房產,但沒有留下任何遺囑。按照順位繼承,屬于父親的一半房屋產權由母親和她分別繼承。
但張女士希望能夠繼承父親的全部份額,一是她覺得反正以后這套房產都是留給她一人,現在繼承父親那一半也理所當然,二是她也擔心母親以后再婚,屬于自己的財產受到損失。
母親卻說因為父親然離世缺乏安全感,不放棄自己那部分繼承權,也不同意女兒繼承一半房產,為此母女兩人爭執不下。
根據法律規定女兒繼承25%的房產份額,母親繼承75%的房產份額,前提是母親必須同意辦理父親房產繼承手續。
通過與張女士母親的溝通,快過戶發現母親不同意辦理繼承其實是源于對女兒的愛,擔心女兒繼承的部分房產萬一以后離婚,會分給女婿,造成財產損失。張女士得知母親的擔憂之后,理解了她的苦心,表示可以將房產由母親繼承。
快過戶專家同時給出母女一套過戶方案:張女士可以放棄自己的繼承權,由母親繼承全部房產,之后將女兒繼承的份額以贈與過戶的方式,贈與給女兒,則該部分房產屬于張女士的個人房產。
法定繼承份額該怎么分
一般情況
同一順序繼承人份額應均等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特殊情況
法定繼承人份額可以不均等
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
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遺產分配時給予適當照顧。
(2)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可以多分
這是繼承法“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需要指出的時,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應當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
這里包含兩個條件:首先,被繼承人經濟上或生活上有困難,需要繼承人扶助;其次,繼承人有條件和能力,卻不扶養被繼承人。兩者需要同時具備。如果被繼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繼承人沒有能力和條件盡扶養義務,都不適用該規定。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分割遺產,在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可以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
房產繼承與生前贈與的區別
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父親去世,媽媽竟不讓女兒繼承父親的房產,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系也不會發生的。如父母健在,其房地產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意愿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他的合法財產權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伙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于遺產,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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