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鎮化的加速發展,城市的吸引力越來越大,不少年輕人走出農村,到城市安家落戶。許多人為了孩子在城市的入學問題,把農村戶籍轉為了非農戶籍。但是隨著國家對農村扶持力度越來越大和鄉村振興政策熱潮的到來,很多已經轉為城鎮戶口的人也越來越重視宅基地。
這時問題就來了,子女是城鎮戶口,而父母還是農村戶口,當涉及農村房屋遺產繼承時,城鎮戶口的子女能否繼承父母在農村的宅基地和上面的房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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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先看看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判例。 案號:(2023)最高法行申84號案件概況:陸小平申請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稱:
1. 再審申請人并不是對南政(2000)土建許字第3405號《衡南縣城鄉個人建房宅基地許可證》(以下簡稱3405號證)項下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主張權利,而是請求對衡南縣政府頒發給陸魁春的3405號證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2. 再審申請人與3405號證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本案的適格原告,本案未進行實體審查違法。
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確認3405號證違法并予以撤銷;確認雨母山鄉政府與陸魁春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無效并判令其重新與陸小平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最高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本案中,經原審法院查明,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權原系陸小平之父陸秀益所有。上世紀50年代初陸秀益離開原籍衡南縣三塘鎮群益村上山塘組(2001年5月調整劃歸衡陽市蒸湘區雨母山鄉管轄),到衡陽市線帶廠工作并轉為城鎮戶籍,陸小平出生后一直隨父母在衡陽市生活,亦為城鎮居民。2000年,陸魁春經陸秀益同意,向相關部門申請拆除陸秀益的舊房建設新房,衡南縣政府為陸魁春頒發了3405號證。2007年1月,陸秀益去世。可見,陸秀益作為非本村村民對原房屋的所有權及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權,因陸魁春對原房屋拆除已經喪失,陸小平作為陸秀益的繼承人亦喪失對該土地相關權利的承繼,故衡南縣政府的頒證行為與其沒有利害關系,其請求撤銷3405號證,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一、二審裁定駁回陸小平的起訴,并無不當。
02
《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依據以上法律規定,農村的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享有使用權,但不享有所有權。當農民的戶口遷到城鎮后,其便不再屬于該集體經濟的成員。所以,原則上講,其對農村宅基地不再享有使用權,其子女對該宅基地的使用權自然也不得繼承。《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也就是說雖然其戶口性質發生了變化,其對該宅基地不享有使用權了,但在變更戶口之前,該宅基地上已建造的房屋該居民仍享有所有權,有權對該房屋進行處分,可以出租、出售、贈與、繼承。《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所以,城鎮戶口的子女對老家祖輩使用的宅基地是不能繼承的,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屬于公民個人財產,是可以繼承的。因此,農村老家的房屋繼承不關乎戶口,只要被繼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即可按照繼承法規定享受繼承權,但只能繼承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對支撐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但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公民繼承了房屋,當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還有,由于國家目前對農村房屋繼承沒有出臺具體規定,結合實踐操作,在“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且面積不得超過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的標準”前提下,本村村民與城市居民因繼承取得農村房屋的結果是不一樣的。
本村村民因繼承取得多處住宅的,原則上不作處理,村民可以出賣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維持原狀,但不得翻建。房屋損壞后多余的宅基地應當依法收回。城市居民繼承后,因為不是本村村民,無法變更宅基地審批表,不能出賣該住宅,也不得翻建,但房屋年久失修后可以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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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及最高院的裁判規則可以看出,作為已轉為城鎮戶籍的居民來說,要想保住宅基地及其上面的房屋,必須做到以下幾點:1、無論如何,宅基地上的房屋不能拆除,因為一旦拆除,你再也沒有資格建造!因為宅基地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才有宅基地使用權,而宅基地上的房屋才是私有財產。2、如果老房子的確已經破爛不堪了,建議維修,加固,否則,房子塌了,權利將清零。3、如果你是繼承父輩的宅基地房屋,雖然宅基地無法繼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作為公民合法財產,仍然可被繼承,只要房屋不倒,權利就在。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你已是城鎮戶籍,而父輩還在農村生活,建議趁父母健在,給父母建一個好點的房子,一方面可以改善一下父母的居住環境,另一方面,今后這個房子,你是可以繼承的。相應的,你繼承了房屋,當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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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何辦理農村房屋繼承呢?對于已經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當然,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五項辦理過程,即房屋評估、繼承公證、房屋測繪、繼承登記和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至于農村房屋遇到拆遷,城鎮戶口的子女能否獲得拆遷補償款的問題,答案是肯定的。不過,農村宅基地房屋的拆遷補償分為兩種,一種是對地上建筑物的補償,地上建筑物也就是房屋所有權是歸產權人所有的,作為父母的遺產,無論戶口在哪里,子女都有權繼承。另一種是對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因為并不屬于遺產部分,所以不能繼承,至于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如何處置,目前沒有具體的規定。
來源:自然資源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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