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析產案例:房屋拆遷多年后,出嫁女兒起訴分割家庭安置房產
案由:分家析產糾紛,案號:(2017)京0114民初257號
代理階段:一審
代理方:被告(被告陳某、2楊某、陳某3)
案件結果:勝訴,駁回原告(陳某1、張某)全部訴訟請求。
代理律師:張云鵬律師
案情介紹:
二原告為母女關系,被告一與被告二系夫妻關系,被告三系被告一、二之女,原告陳某1與被告一系兄妹關系。2000年11月4日被告一陳某2作為戶代表,就全家享有的昌平區x大隊第x生產隊所在地被拆遷的正式住房15間,院內建筑總面積230平方米與北京x總公司簽訂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協議約定:拆遷房屋15間,建筑面積230平方米,拆遷補償款共計550265元,其中所有權補償121765元,使用權補償427000元,拆遷補助費1500元。被拆遷人為陳某4、路某、陳某2、楊某、陳某3、陳某1、張某。2000年11月4日陳某2再一次以戶代表名義與北京x總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協議書》,約定買方為父親陳某4,共購買位于北京市昌平區x小區32號樓x1、x2、x3單元的房屋共計5套,建筑面積為387.5平方米,房屋價款總計為598250元,公共維修基金11935元,熱水管道費7500元,共計617715元。該款項由x總公司從拆遷款中直接扣除,不足的部分由被拆遷人補足。拆遷后2003年交付房屋,原告領取一套房屋鑰匙,其余四套房屋被告領取并居住。時隔多年,在父母去世后,原告向法院起訴主張:五套房子全家人約定的分配方案是:陳某4與路某夫妻享有一套即昌平區x小區x號樓x單元x室,陳某2一家三口享有兩套即x單元x和x單元x,陳某1一家三口享有兩套即x小區x號樓x單元x、和x號樓x單元x,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本律師代理被告,最終法院采信我方意見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家庭房屋拆遷發生的分家析產案件,被告在父母均去世后,以自己是農民戶口且戶籍在被拆遷院落,要求分割五套安置房屋的一半財產。律師在法庭中抓住對方主張分割拆遷安置房屋理由與案件中陳述事實嚴重矛盾,并根據現有房屋使用、產權情況這一辯論思路,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本案結束后被告又以析產繼承增加了其他繼承人再次起訴被告繼承分割拆遷安置補償和拆遷安置房屋,另案中本律師代理了一審、二審,被告另行起訴的析產繼承案件再次被法院駁回。另案案件號:(2017)京0114民初14149號
碩恒房產律師提示: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在庭審中表述前后矛盾,不僅訴訟主張不明確,而且未能從證據和法律關系進行考慮,從而導致敗訴結果。另外對于農村拆遷,很多人認為兄弟姐妹之間不會產生繼承糾紛,但是日常生活中,在父母去世后發生了許多因拆遷繼承訴訟案件,故在拆遷時希望完善法律手續,將拆遷安置房屋和補償通過協議進行約定,避免家庭人員多年后因拆遷補償分配發生糾紛,通過法律途徑提前做好風險預防,保護自己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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