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案例:張律師辦理蔣×某與胡×2某遺囑繼承糾紛成功案例
案由:遺囑繼承糾紛
代理階段:一審(2014)海民初字第7308號
代理方:原告(蔣某、胡×1)
案件結果:勝訴,原告全部繼承遺產房屋。
代理律師:張云鵬律師
案情介紹:
原告蔣×、胡×1訴稱,蔣×與被繼承人胡x系夫妻關系,胡×1系二人之子,胡×2系胡x與前妻所生子女。位于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xx號xx樓xxx號房屋系胡x生前所有的財產,胡x于2013年x月x日去世。此后二原告與胡×2因繼承上述房屋發生糾紛,故訴至本院請求:判令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xx號xx樓xxx號房屋歸二原告承租和使用。2、訴訟費由胡×2承擔。
判決結果:
現蔣×、胡×1要求按照遺囑繼承×號房屋的使用權,理由正當,對此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胡x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x號x樓x單元x室房屋一套由蔣×、胡×1居住使用。
案件分析:
本案中,原告與被告均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則按照法定繼承分配遺產。本案中為進一步證實自書遺囑效力,律師辦理過程中提出讓自書遺囑見證人出庭作證,并向法庭提供了遺囑人在去世一年前的醫院病例,最終法院認定遺囑效力,按照遺囑判決原告繼承遺產。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碩恒房產律師提示:
遺囑有多種形式,我國法律對于遺囑有嚴格的法律規定。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是常見的遺囑形式,遺囑生效不僅滿足形式要件,還需要遺囑人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因此在處理遺產訂立遺囑時,建議向公證處或專業房產律師進行咨詢,避免訂立遺囑因不符合法律規定而導致無效。另外,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見證人在訴訟中應出庭對遺囑訂立事實進行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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