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在簽訂出租合約時需要留心七個細節:
(1)要核查承租人身份的真實性及租用的物業為何種用途,了解承租人的基本生活來源,是否有固定工作等;對外籍租客要看他們是否有合法居留證明;
外地人則可查看暫住證,并應留有租客的身份證復印件;
(2)可收取一至兩個月租金作為保證金,避免租客不交租或水電費而造成損失。
(3)租賃合約中要約定清楚租客逾期交租責任、有無權轉租、分租等細節。
(4)應定期檢查維修,若物業造成承租人身體傷害時,要擔負賠償損失的責任。
(5)擴建及改建要再報批,不能隨意亂建。
(6)簽訂與中介公司的委托合同時,房屋出租人應約定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地點,最好是到中介公司去簽,防止中介公司的業務員瞞著其公司與出租人私下簽約;
(7)房屋出租人在物業驗收單中應詳細注明屋內各種設施的品名、品牌、數量、新舊程度等等,由房屋租賃當事人和中介公司業務員共同簽名確認后,并加蓋公章,以防物品的毀損、丟失。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主要條款與示范文本】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租賃人未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條【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法律后果】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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