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期間房屋被賣出,該怎么辦
(一)買賣合同有效。買賣合同是出租人與第三人就房屋所有權簽訂的合同,只要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就應該有效。根據合同法相關解答,承租人請求確認出租人和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則不予支持。
(二)租賃合同仍然有效,承租人有權繼續居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贝思促I賣不破租賃。所謂買賣不破租賃,又稱所有權變動不破租賃,指在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由新所有權人法定承受該租賃合同。買賣不破租賃的構成要件包括:(1)租賃合同有效;(2)租賃期間內,租賃物的所有權因買賣、互易、贈與、投資、繼承、遺贈、企業合并等原因發生變動。它的效力使買受人所取得的對于租賃房屋的所有權,受到承租人對于該房屋用益權的抗辯,從而不能使租賃關系被破除而終止,租賃關系仍然存在,承租人對于房屋的用益權不受買賣效力的影響。房屋租賃合同在先且依法有效,租賃期間,出租人將房屋賣給第三人,因此,承租人有權繼續租賃該房屋,承租人的利益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第三人無權要求承租人搬離,但是有權要求承租人向其支付租金。
(三)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相關解釋,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要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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