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案例:張律師辦理再婚夫妻房產繼承糾紛成功案例
案由:法定繼承糾紛
代理階段:一審
代理方:被告(劉×1,劉×2)
案件結果:勝訴,原告主張按實物繼承分割房屋,最終判決支付部分房屋折價款。
代理律師:張云鵬律師
案情介紹:
原告姬×是二被告的繼母。與被告的父親劉×3于2010年7月29日登記結婚,雙方都是再婚。2010年8月,××區××鎮××村××號院原3間北房翻建成北房6間,同時新建東房2間、西房2間。后于2011年3月在××區××鎮××村村東新建了5間平房。2013年10月7日,劉×3去世。再婚配偶姬×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分割位于××區××鎮××村××號院的北房6間、東西房各2間;2、依法分割位于××區××鎮××村村東的平房5間;3、依法分割劉×3在北京農村商業銀行的存款。后在庭審中,姬××將其訴訟請求變更為:位于××市××區××鎮××村××號院內的北房3間、東房2間歸原告所有。本律師代理被繼承人子女對繼母姬×起訴繼承分割遺產應訴。
判決結果:
判決如下:一、坐落于××市××區××鎮××村××號院的北房六間、西房二間、東房一間、過道房及棚子等附屬物歸被告劉×1、劉×2所有。二、被告劉×1、劉×2給付原告姬××房屋及附屬物折價款五萬四千五百七十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執行。三、駁回原告姬×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分析:
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其繼承人有權依法繼承。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本案中姬某與劉×3登記結婚后,訴爭院落進行翻建,劉×2未婚且參與建房,在未進行家庭財產約定情況下,××號院內房屋應歸劉×3、姬××、劉×2三人共同所有,但是對于各自份額應律師根據建房時的證據,同時結合各人的收入情況確定房屋的份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第十條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碩恒房產律師提示:
再婚夫妻因婚后購買,翻建房屋,在配偶一方去世,在世一方與被繼承人子女往往因遺產繼承發生糾紛,在繼承訴訟中不僅存在共有人財產分割問題,還涉及被繼承人遺產份額確定,遺產分割中涉及婚前財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有財產,遺產繼承等法律問題,發生類似糾紛建議綜合考慮家庭房屋財產翻建和出資具體情況,委托專業律師辦理,維護自身合法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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