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最基礎的解決方式——調解。
調解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雙方當事人經過自愿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的一種方法和活動。那么,應該找誰來調解糾紛?一般來說,街道的居委會都設有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進行民間糾紛的調解處理,包括房地產糾紛的調解。所以,如果遇到房產糾紛,不妨首先向他們求助。
如果調解不成,可以嘗試第二種解決方式——仲裁。
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房地產糾紛發生后,公民可以根據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仲裁裁決,解決房地產糾紛。我國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地級市均設立了仲裁委員會,負責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進行仲裁。若產生了房地產糾紛,在調節失敗的情況下,當事人當然可以依法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
如果以上兩種途徑都行不通,還有最后一招——訴訟。
發生了房地產糾紛,當事人可以向人們法院提起訴訟。但訴訟解決所需時間較長,需要耗費一定的時間和金錢,所以如果糾紛可以通過調解或仲裁解決的,不建議直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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