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性租賃與融資性租賃的區別
經營性租賃與融資性租賃的主要區別在于如下幾方面:
(一)作用不同
由于租賃公司能提供現成融資租賃資產,這樣使企業能在極短的時間,用少量的資金取得并安裝投入使用,并能很快發揮作用,產生效益,因此,融資租賃行為能使企業縮短項目的建設期限,有效規避市場風險,同時,避免企業因資金不足而放過稍縱即逝市場機會。經營租賃行為能使企業有選擇地租賃企業急用但并不想擁用的資產。特別是工藝水平高、升級換代快的設備更適合經營租賃。
(二)兩者判斷方法不同
融資租賃資產是屬于專業租賃公司購買,然后租賃給需要使用的企業,同時,該租賃資產行為的識別標準,一是租賃期占租賃開始日該項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二是支付給租賃公司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等于或大于租賃開始日該項資產帳面價值的90%及以上;三是承租人對租賃資產有優先購買權,并在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所支付購買金額低于優先購買權日該項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5%.四是承租人有繼續租賃該項資產的權利,其支付的租賃費低于租賃期滿日該項租賃資產正常租賃費的70%.總而言之,融資租賃其實質就是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某種意義來說對于確定要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承租企業,融資租賃實質上就是分期付款購置固定資產的一種變通方式,但要比直接購買高得多。而對經營租賃則不同,僅僅轉移了該項資產的使用權,而對該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卻沒有轉移,仍然屬于出租方,承租企業只按合同規定支付相關費用,承租期滿的經營租賃資產由承租企業歸還出租方。
(三)租賃程序不同
經營租賃出租的設備由租賃公司根據市場需要選定,然后再尋找承租企業,而融資租賃出租的設備由承租企業提出要求購買或由承租企業直接從制造商或銷售商那里選定。
(四)租賃期限不同
經營租賃期較短,短于資產有效使用期,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較長,接近于資產的有效使用期。
(五)設備維修、保養的責任方不同
經營租賃由租賃公司負責,而融資租賃有承租方負責。
(六)租賃期滿后設備處置方法不同
經營租賃期滿后,承租資產由租賃公司收回,而融資租賃期滿后,企業可以很少的“名義貨價”(相當于設備殘值的市場售價)留購。
(七)租賃的實質不同
經營租賃實質上并沒有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而融資租賃的實質是將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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