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往往以很高的頻率出現在勞務關系中,可大部分伙伴總是在反應:其實自己對于違約金并沒有清晰的概念,到底應該約定多少才算合理,這一點并沒有告知勞動者。
那么我們往往在簽訂合同時面對高額的違約金并不知覺,傻乎乎地就簽訂了勞務關系合同,因此普及和明確違約金的相關規定是十分有必要的。
本期我們將側重于欠錢不還時違約金到底約定為多少才合理。
其實,總的來說借款違約金沒有具體金額的限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公司間借款合同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是不超過LPR4倍為限【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睹穹ǖ洹返谖灏侔耸鍡l: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或者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LPR4倍為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p>
該解釋確定了民間借貸的最高利率上限,即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適用范圍是:民間借貸。普通的合同債權可以參照執行,因為如果允許普通合同債權的逾期付款利息上限低于民間借貸利息,那么,就會形成“與其借貸,不如拖欠合同貨款”的惡性循環,如此一來將會助長債務人拖欠合同款項的惡習,這對普通合同債權人顯然是不公平的,不利于維護社會正常的交易秩序。
一篇文章所能涉及到的僅是知識點,而具體法律關系、法律問題遠遠不是單靠片面的知識點即可串聯解決的,具體問題都需要具體分析,選擇合適的渠道、代入真實的情景、考慮所有的細節來解決或許更加穩妥萬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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