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案例】
因為女友被“欺負”,男子故意駕車沖撞他人,最終“賠了夫人又折兵”,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被判處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經審理查明
2023年6月8日凌晨,梁某康與梁某某在酒吧喝酒時,因覺得自己的女友被梁某某欺負了,兩人在酒吧內發生口角。后梁某康帶著女友離開,在路邊與朋友閑聊許久,仍無法消氣。期間,梁某康瞥見梁某某與他人同乘一輛摩托車從德保縣愛群購物廣場駛出,梁某康遂駕駛小轎車跟上,將黃某某駕駛的摩托車連人帶車撞倒,幸而沖撞力度較小,梁某康隨后逃離現場。經鑒定,黃某某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2023年2月,逃逸的梁某康被公安機關逮捕。
判決
德保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梁某康本次犯罪前,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遂依法作出判決:梁某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后續
判決生效后,“打輸”的黃某某將“打贏”的梁某康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最終法院依法作出裁判,梁某康賠償黃某某各項經濟損失186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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