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可否購房辦證?
根據《民法通則》規(guī)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以未成年人的名義所進行的民事活動,要么必須取得其監(jiān)護人的同意,要么直接由其監(jiān)護人代理。對于購房這種標的巨大的合同,只能由其監(jiān)護人代理進行交易。
未成年人雖然可以單獨購置物業(yè),但因其沒有債務償還能力,所以不能分期付款,必須一次性付款。如果不是一次性付款,在目前一些城市的各大銀行不辦理房屋唯一產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揭申請,申請住房貸款只能由未成年人的父親或者是母親甚至是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共同來申請。
避稅——未成年人購房的主要動機
客觀分析,未成年人買房出現的原因很多,但據了解:有許多愛子心切的父母親是從長遠考慮,為逃避將來即將開征的遺產稅。如果房產證上是自己的名字,那將來要牽扯到產權過戶等一系列問題,不僅手續(xù)麻煩,而且還要交納房產評估費、過戶費等稅費,如果現在就直接以孩子的名義買房,將來就免除了這一系列的問題。
當然,有的父母這樣做,并不是為了故意去逃避稅款和各種費用,還有其它原因:一是考慮小孩上學劃片需要;二是有的父母考慮到婚姻不穩(wěn)而采取“小鬼當家”的做法。
未成年人購房弊端提示
處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產權交易會相對麻煩。孩子當上了業(yè)主,到其成年需若干年的時間。這期間,孩童業(yè)主的房產處置權要由其法定監(jiān)護人代理行使。這時,處置房產就會涉及到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問題。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履行監(jiān)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jiān)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房屋不能隨意轉讓、交易,必須是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利益。
比如,未成年人出現重大疾病需要錢來治療,孩子要出國留學但錢不夠等。父母出售房地產所得款項將全部用于撫養(yǎng)未成年人。否則,日后孩子一旦提出異議,認為父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父母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認定當事人在處分房產時是否是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并不是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的職能,為減少日后可能發(fā)生的行政糾紛,在現階段,即便是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出售或抵押房地產,我們也應要求當事人提供合法的證據(如對有關事項進行公證),方可予以登記。
房屋產權證的重要性是不可小視的。如果子女長大成人之后,倚仗產權在握而對父母不孝,父母可就一點辦法都沒有了。而且,想變賣、贈與、抵押房產,也只有兒女委托,父母才有權處理,碰到子女到外地上學、工作,父母對房屋的處置就更加麻煩了。總之,為未成年人購房辦證,父母親應該深思熟慮后再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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