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法條全文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法法條全文)
商法復盤(記錄人:高治杰)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
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履行完出資義務后,不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和管理,且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正因股東有限責任,股東就會有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可能性,進而損失外部債權人利益。
股東雖然沒有直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但實際控制公司經營的方向,過度控制公司,將母公司財產轉移到子公司,將子公司的債務轉到母公司,或者直接讓收益歸于一方,損失由另一方承擔,在經營失敗,由另一有限公司破產,因為沒有任何財產,此時仍讓其承擔有限責任,對債權人無疑是不公平的,因此揭開法人面紗,即法人人格否認,應運而生。
具體表現為,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財產,不做賬目記載,股東將公司的收入存入個人賬戶,不做財務記載,或者雖然記載但難以區分,造成財物混同;又或者子公司、分公司的業務經營和總公司的業務經營混為一談,各關聯公司之間的管理人、財務人員一樣,導致公司業務混同,也屬于法人人格混淆的情形。
對此,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濫用股東有限責任,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否認法人的獨立人格,由公司背后的股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如果,債權人直接以股東為被告提起訴訟,應當告知債權人追加公司為共同被告,拒絕追加的,裁定不予受理。一般情形下,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明確即可,但在公司法屬于特別法,應當遵循此規定,直接裁定不予受理;債權人可以以股東、公司為共同被告;債權人起訴公司,得到勝訴判決后,以股東為被告起訴的,應當受理,此時被告是股東,公司是第三人。
公司決定解散,依法應當進行清算,但是沒有人主動執行此項工作,給外部債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全體股東,對外承擔連帶責任,此為濫用股東有限責任的表現。
公司的結構是,股東認繳出資后,退出公司的經營管理,股東會有權決定董事、監事人選及工資報酬,公司中股東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可以不設立董事會,設立一名執行董事,可以不設立監事會,設立1-2名監事。
股東并未參加公司的經營管理,董事、高管,可以為了自己的利益,進行競業禁止的行為,也可能為關聯公司的企業謀取本應屬于本公司的利益,或者將公司的財產計入個人賬戶,違反公司法及擔保法律解釋的規定,越權擔保等。出現此種情形,屬于董高惡意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得到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造成公司損失的,應當追究董事、高管的賠償責任。
公司法規定,董事、高管損害公司利益,股東可以向監事會請求,以公司為原告,監事為訴訟代表人,以侵權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若,監事會未提起訴訟的,股東可以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原告是股東,被告是侵權人,第三人是公司。如果勝訴,勝訴利益歸公司所有,且公司負擔股東為此支付的必要費用。如果敗訴,則由股東自己承擔相應的費用。
公司法規定,公司出現兩年不開股東會,或者兩年雖然開會但是無法形成有效表決,繼續維持公司經營,會造成損失,且經過調解解決不了矛盾,十分之一注冊資本的股東,或者表決權股東,有權以公司為被告,提起解散公司之訴。
提起該解散之訴,如果要求對公司進行證據和財產保全的,應當要求股東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保的,不得進行保全。
此處,應當注意,公司解散絕對屬于例外,在股東間、經營管理人之間出現矛盾時,能夠通過調解化解矛盾,或者讓股東 *** 股權、減資、回購股份等,股東退出公司,保持公司繼續經營管理等,就不應當之一時間進行公司解散。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之訴,同時又要去清算等,對清算不予受理。股東對其他股東、出資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將其列為第三人,如果不同意的,應當駁回該部分人的起訴。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五年盈利,五年卻不分紅,作出合并、分立、 *** 公司主要財產的決議,股東投反對意見,投反對票的,可以要求公司進行回購股權。
30日內,公司應當作出是否回購的決定,60日內股東可以起訴,要求強制回購股權
根據公司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公司股東會決議,違法的,屬于無效決議;公司股東會人數不夠,表決未達到法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表決,則是未成立的決議;公司股東會表決程序違法、違章,內容違章,屬于可撤銷決議。
公司股東,其他股東以共同原告身份,以公司為被告提起撤銷決議之訴。
此處注意,公司對于董監高等人員等免職,屬于無因撤銷行為,不要求該相關人員,違反公司章程等的要求,只要達到二分之一表決權股東的通過,即為有效決議。
股東會,有權決定董事、高管的人員、工資報酬,有權決定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有權變更公司章程,決定增資、減資,合并、分立、解散,變有限責任公司為股份公司,變有限公司為合伙等。
股東可以以貨幣、可以評估作價 *** 等財產、知識產權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應收帳款債權出資,不得以勞務出資,不得以有權利瑕疵的股權出資,不得以有權利負擔的土地、不動產出資,但除勞務外均可補正。
股東交付房屋、知識產權,未變更登記到公司名下的,應當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內變更登記,未變更的,應當認定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變更登記的,股東主張自實際交付起,享有股東權利的,法院應予支持。
發起人設立公司時,會簽訂出資協議,認繳出資,記載于公司章程中。如果股東未在規定期限,繳足相應出資,應當對公司其他股東承擔出資違約責任,若公司出現不能清償債權人債務行為時,該股東和其他發起人對債權人在未繳納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時,由股東補充賠償);如果股東出資時,虛假評估,出資的實際價值與公司評估的虛假價值,差異明顯,屬于出資瑕疵,由該瑕疵出資股東、發起人,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增資時,除公司全體股東另有約定外,股東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額優先認購增資資本,若增資出現出資瑕疵,則未盡忠實勤勉義務的高管承擔連帶補充賠償責任
抽逃出資,即公司通過假的債權債務關系、假的利潤分配、關聯交易,惡意將公司出資,轉移、抽逃到外部其他第三人或者公司名下,此時協助抽逃出資的董事、高管,對此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無追償權。
出資人認繳出資后,即可要求記載于股東名冊,登記在工商登記中,未履行相關登記記載義務,公司實際參與到公司的經營管理之中,或者出現其他能夠證明股東實際享有股權行為的,可以認定該出資人實際為公司股東。
股東出資,享有期限利益,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有權不繳納未到期的出資,但公司破產,或者具備破產原因而不破產的除外。
股權在公司內部 *** ,可以自由 *** ,其他股東無優先購買權。股權 *** 給外部第三人,應當經過公司股東過半數的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不購買的視為同意 *** 。
股東向外部 *** 股權的,應當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有權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若未通知其他股東,即 *** 股權的,其他受損害的股東,可以在知道 *** 股權行為30日內,或者變更工商登記1年內,可以起訴,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但非因股東自身原因無法行使優先購買權的除外。
受讓股權的受讓人,因為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無法獲得股權的,有權要求出讓股東承擔賠償責任,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股東以高價 *** 1%股權給外部第三人,惡意規避法律,使公司其他股東無法行使優先購買權,然后以極低價格 *** 其他所有股權的,視為規避公司法規定,惡意損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為,應當由該股東,對其他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瑕疵股權 *** ,可以 *** ,但受讓人對出資瑕疵是由明知對,公司要求股東承擔出資違約責任,補足出資,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該知情受讓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享有查賬權,但無復制權,查賬時,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查賬理由,有以下情形的,屬于理由不正當,公司有權拒絕查賬:
股東經營關聯交易,違反競業禁止規定;3年內曾經向外部第三人透露公司商業秘密,或者有透露商業秘密危險的情形。
股東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增資,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進行分紅,但公司章程另有約定的除外,表決相應的事項。
股東死后,其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股權,但公司章程、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可以決議要求不分紅,可以決議人走股留,此屬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表現,不應由公司法強制管理。
在公司股東,無任何出資、抽逃所有出資,經過公司催告后,股東仍不繳納相應出資的,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股東資格。
很多實際出資人, 出于各種考慮,決定不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中顯示自己,就決定成為幕后獲益、實際操縱人。
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約定的,股權收益歸實際出資人,只要沒有違反合同法52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有效,且股權收益歸實際出資人,這屬于二人之間內部約定,公司法不做干預。
實際出資人若想浮出水面,成為公司股東,必須經過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的同意,如果有證據顯示,該實際出資人已經參與到公司管理之中,其他股東未表示異議的,應當認定該實際出資人是公司股東。
名義股東記載于股東名冊、工商登記,如果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等情形的,基于商事外觀主義,應當要求該名義股東承擔出資違約責任,對公司外部債權人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其他發起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在名義股東實際賠償后,有權向實際出資人追償。
名義股東對外 *** 股權,外部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的,只要進形式審查義務,支付了合理對價,變更了股東登記,就應當認定該第三人善意取得了股權。名義股東對給實際出資人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名義股東對外 *** 股權,符合公司法規定,認定為有權處分,外部第三人適用民法典善意取得的規定。
董事會,有權根據經理對高管、財務負責人對提名,決定人選。監事有權調查、監督公司的運營,必要時監事會可以委托外部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查賬,所需必要費用由公司負責。高管可以具體對董事會對決策進行執行,總經理領導下的各中層,對董事會、監事會負責,受其監督。
破產原因
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現有財產無法清償公司所有債務,或者出現資不抵債難以清償債務可能性對,即可認定公司具備破產原因。
破產申請
只有債務人可以申請和解,債務人、債權人均可以申請重整、破產,在外部債權人申請破產的,破產受理后,宣告破產前,十分之一表決權股東有權提重整申請。出資人、股東不得直接提起重整申請。
受理破產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訴訟,均應當由受理破產的法院管轄。已經開始、尚未終結的訴訟中止,待破產管理人接管公司后,訴訟、仲裁繼續。破產后,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到期,破產欠的債務停止計算利息。債權人債權不明晰的,在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后的15日內,可以訴訟、仲裁來確認債權。
破產管理人
在債權人會議之一次開會前,有權決定公司是否繼續營業;擬定財產變價方案、分配方案;對財產進行處分的,應當及時報告給債權人會議,未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的,不得處分。有權決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是否繼續履行,決定繼續履行的,對方可以要求提供擔保,不提供的視為合同解除。對方可以催告管理人,看是否繼續履行合同,逾期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債權人會議
決定通過財產變價方案、分配方案,監督管理人的運行,有權決定更換破產管理人
債務人財產
一、 追回權
公司董事、高管,抽逃的出資,職工普遍拖欠工資的高管獲取的地平工資,獎金、分紅、高平工資等,均應當追回,歸入到債務人財產。
二、 撤銷權
根據公司法規定,破產受理前一年內,公司無償 *** 財產、為沒有擔保等債務設定
擔保、低價賣出、高價買入的,應當予以撤銷
在破產前一年內,前半年能清償的均可以清償,只有在破產受理后才到期的債務,
無法清償應當撤銷;破產前半年內,均不能撤銷,以下五種情形除外:房租、水電費、
職工工資、人身損害賠償金、設定擔保的債務、已決裁決、裁定、判決書執行的。
三、 抵消權
破產前一年內的前半年,能抵消均抵消,只有在破產前一年后半年才到期的不可以
清償。C能抵消就抵消,除非在后半年內才到期,不可以清償
四、 取回權
公司基于倉儲、保管等合法占有的第三人合法財產,在公司破產受理前, *** 給第
三人,第三人取得財產所有權,真正權利人可以作為普通債權申報,反之在破產受理后,
*** 給第三人,且善意取得,權利人可以作為共益債務進行隨時清償
保留所有權的合同,第三人可以基于保留的所有權,進行取回,但管理人有權決定
合同是否繼續履行。決定繼續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可以取回標的物。
在途貨物取回,在貨未到達債務人手中,發出取回的通知,可以取回。在到達債務人后,不得主張取回。
取回權,破產受理前,視為普通債權,破產受理后,視為共益債務。
不得作為破產財產申報的:
職工工資、醫療費、撫恤金、社保、滯納金、違約金、利息、擔保的債權、債務人開會
的費用
債權人應當在法院受理破產后30日—3個月內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的,在最后分配前可以補充申報,承擔相應增加的清償成本。已經分配的,不再補充分配。
重整
對于出現債務無法清償可能性的,只能申請重整,不能申請和解和破產
裁定受理破產,到法院裁定通過重整計劃,這段時間是破產重整期間,但重整程序尚未結束,在重整計劃執行過程中仍然是重整程序。如果未通過重整計劃,應當裁定終結重整程序,宣告破產。在執行重整計劃時,管理人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職,導致公司運營狀況惡化的,債權人有權申請終結重整程序,宣告破產。
重整計劃,應當由職工工資、社保、稅務、普通債權人,組成表決小組,各小組人數過半,且通過表決的人數所代表的債權份額超過三分之二的,均通過,則重整計劃在內部通過,提交法院。
重整過程中,債權人作出的債權額變動承諾無效,債務人設定的擔保有效,債務人的清償有效。受償的債權人,只有等到其他同一順位的債權人受償比例相同時,才能主張繼續受償。
重整過程中,取回權受到限制,除非按照原來的合同約定等,可以取回,不得以重整程序直接取回該財產。
股東會表決:章程、資本、合分散,變更形式667
解散公司:2年不開花、2年不結果,經過調解無法化解矛盾,繼續存續,于公司有害
回購股權:55合分轉,該死不死改章程,拒絕票可以60日申請回購
解除股東資格:抽逃全部出資、未繳納任何出資,經過催告,仍然不履行,可以解除
合并程序、減資程序(分立、增資不需要)
667通過
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
10日內通知債權人,或者要起提前清償,30日內進行公告
獲悉公告的,30日內申報債權或提前清償,未獲悉,45日內
變更公司章程、工商登記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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