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妻子不管重病丈夫 是否屬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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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突發腦出血癱瘓臥床,現已1年多,生活起居一直由父親照顧。我生病期間,妻子以孩子小需要照顧為由,從未照顧過我。3個多月前,她把一歲半的孩子留給我,自己外出打工,不給任何生活費用。我的房貸、醫藥費、生活費一直是幾個姐姐承擔。請問,我可否告妻子遺棄罪,能否起訴離婚,孩子由我撫養,女方出撫養費? 何先生
何先生:
一般的遺棄行為與《刑法》規定的遺棄罪是有區別的。一般的遺棄行為在程度上情節并不惡劣,后果也不嚴重,尚不構成犯罪,但也是違法行為。《刑法》規定的遺棄罪,更突出“情節惡劣”的要素,因此,如果遺棄行為尚不能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就很難追究對方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因此,你可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提起離婚訴訟,同時主張損害賠償。
(云南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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