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要求先簽訂《房屋認購書》,并設置定金條款作為締約的擔保。
買受人若不能在約定時間內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開發商在期滿時不再保留該房且不予退還定金。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辦呢?我們先來看看相關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即若是買受人因自身原因放棄購買的,則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買受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若是由于出賣人違約不出售該房屋的,那么接受定金的出賣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如果雙方當事人因為對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條款不能協商一致而無法簽訂合同時,任何一方都不存在違約行為,出賣人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受人。
認購書并非一定要簽,看條款一定要留個“心眼”。
目前大部分樓盤與購房者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前,都會要求購房者先簽訂認購書并交納一定的定金,事實上,在目前的法律條款中,并沒有明文規定購房前必須簽訂認購書。但如果購房者遇到了心儀的房子,開發商又要求必須簽訂認購書,又擔心錯過好房源該怎么辦?
第一,務必要考察好開發商是否具備預售許可證,購買沒有取得預售證的房子日后會承擔很大的風險。
第二,一定要仔細查看認購書內的每一項條款,尤其是關于定金的相關條款,以及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何時簽訂,也要關注認購書的生效和失效時間等內容,更要確保簽訂認購書的時間是在開發商取得預售許可證時間之后。
最后,如果對于認購書上的條款存在疑慮,最好請專業的律師代為審查認購書上的內容,確保購房者自身的利益不受損害。
消費者在購房時一定要慎重交定金,建議把它改為“訂金”或“預約金”。如果碰到出賣人因當退還定金而不退的情況,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與出賣人協商解決。
2.找村(社區)調委會出面調處解決。
3.撥打12315舉報。
4.向法院起訴。
首先開發商和業主在進行簽訂購房意見書或者是認定書的時候,雙方應該在條款之中明確的說明定金的去向問題,認購書并不是購房合同,所以定金是可以進行退還的,如果簽署了購房合同要求進行退還定金的話,一般是不允許的,因為是屬于業主方面的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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