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對出租房屋的使用有支付租金的義務;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的義務;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設他物的義務;瑕疵通知義務;返還租賃物的義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房東對租客有以下義務:
1、按照約定交付房屋;
2、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3、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租客;
4、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七條規定,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第七百一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百二十七條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在上面的文章內容中,我們已經解答了關于承租人對出租房屋的使用有什么義務的問題,相信大家已經對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還沒有完整解答您的問題的話,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專業律師可以在線為您解答。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