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絕收房的法律依據是如何的
1、 拒絕收房的法律依據是:房屋買賣過程中,對于房屋未取得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竣工驗收備案表的;開發商無故延遲交房經催告超過三個月的;開發商擅自改變房屋結構、配套環境的;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的;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正常使用、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配套基礎設施未交付使用的,可以拒絕收房。
2、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二、拒絕收房的正當理由有哪些
1、未取得《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竣工驗收備案表》的;
2、開發商無故比原合同約定延遲交樓,經購房人催告后超過三個月交房的;
3、開發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合同中約定的配套環境的;
4、開發商經批準改變房屋結構未經買家認可的;
5、合同沒有約定,且房屋實際交付面積比原合同規定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3%)的,可拒絕收房,并解除購房合同;
6、經符合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核驗,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
7、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8、不具備小區道路暢通,已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前提的;
9、不能提供有資質的測繪部分房屋面積實測數據的。
對開發商交房,法律、法規中有條件限制,若不能滿足,則就不允許開發商向購房者交付商品房。而此時,購房者也可以以此為由,拒絕收房。因此,造成的損失,同時也能要求開發商作出賠償。而開發商延期交房,購房者不能馬上要求解除購房合同,需要先作出催告,給予開發商一定的時間,但是在催告之后超過3個月,還不能交房的話,此時就可以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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