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修繕如何定額管理
房屋修繕
房屋從建成到報廢的整個使用過程中,對房屋所進行的查勘、設計、維修、更新等修葺活動,以及實行技術、施工、設備各項管理的總稱。
房屋修繕定額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建立、健全房屋修繕工程定額管理制度,對房屋修繕工程定額實行歸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房屋修繕工程定額,應當做到項目設置恰當,結構合理,平均先進,簡明適用,并考慮下列因素:
(一)施工場地和修、用并存的限制;
(二)拆卸、修補與原有結構的結合;
(三)舊材料的加工及其他合理利用;
(四)手工操作為主和工程零星分散的特性。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屋修繕工程定額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組織對房屋修繕工程定額進行測定,為修訂定額積累資料。
房屋修繕企事業單位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屋修繕企事
業單位實行歸口管理。
第三十條 從事房屋修繕業務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登記,并按照批準的資質等級承接修繕任務。已取得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的單位,凡從事房屋修繕業務的,可以不另行領取資質證書,但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核準等級手續。
第三十一條 房屋修繕企事業單位應當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房屋修繕的規定、標準和服務紀律,保證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一)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繕責任人不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修繕房屋,造成房屋嚴重損壞或者危害他人生命財產的;
(二)無故阻礙房屋修繕,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無證或者越級承擔房屋修繕任務的;
(四)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繕工程,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
(五)房屋修繕工程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
具體處罰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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