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例剖析如何運用《婦女法》解決與我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事件
1、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可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王女士于2003年8月入職深圳某公司。勞動合同約定其工作崗位是行政主管,每月工資2800元。2003年9月,王女士發現自己懷孕。2004年2月,公司發出書面通知,宣布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王女士找到公司老板反復協商無果而發生糾紛,請問:該公司能否單方解除王女士的勞動合同?
答:該公司不能單方解除王女士的勞動合同。因為《婦女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那么,實踐中像王女士那樣因懷孕被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糾紛的,該如何進行處理?
可分兩種情況進行分析:1、如果被辭退員工不同意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主張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可主張用人單位賠償勞動合同解除日至恢復日之間的工資損失。2、如果被辭退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在這種情況下,司法實踐中視為由用人單位提出,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出嫁的女兒可否享有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
甲、乙婚后共生有三子一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甲、乙建有四間房屋。甲、乙的三個兒子婚后每人各住一間,甲、乙夫妻住一間。其女兒婚后已搬到夫家居住。2004年和2005年,甲、乙先后去世,留下四間房屋及銀行存款6萬元人民幣。在辦理完父母的喪事后,甲、乙的三個兒子在瞞著其妹妹的情況下到銀行取出了所有存款進行分割并到房產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所有房產均過戶到他們的名下。其妹妹知道后,要求分割父母的遺產,但甲、乙的三個兒子以“嫁出去的女,潑出去的水”女職工權益保障系列專題之十:《女職工權益保護法》在日常生活中的運用,出嫁的女兒無權分割父母的財產為由,始終不同意把父母的遺產分給妹妹。問:甲、乙的女兒可否享有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
答:甲、乙的女兒享有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根據《繼承法》第九條的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和《婦女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所以出嫁女兒享有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
3、喪偶兒媳可否繼承公婆的財產?
公民甲和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兒丙已出嫁,兒子娶妻丁,生有一子(孫子)戊,兒子于2000年不幸遇車禍死亡。甲乙均年老,無固定生活來源,女兒出嫁后,拒不贍養老人,并曾數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兒媳丁供養。甲、乙于2005年先后死亡,留下房屋3間,問:誰可繼承甲乙的財產?
答:兒媳丁和孫子戊。因為《繼承法》第7條第三款規定: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所以甲乙的女兒不能繼承甲乙的財產?!独^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秼D女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所以甲乙的財產由其兒媳丁和其孫子戊繼承。
何為“代位繼承”呢?“代位繼承”是指兒子先于父母親死亡;孫子女可代替父親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女兒先于父母親死亡,外孫子女可以代替母親繼承外祖父母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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