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后,可以協商解除合同。
如果承租人有以下情形的,出租人可以通知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
1、承租人不按照約定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導致租賃物受到損失的;
2、承租人在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情況下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
3、承租人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然不支付的。
如果發生以下情形,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1、租賃物被相關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2、租賃物權屬存在爭議的;
3、租賃物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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