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當今各國民法所普遍確立的制度,指房屋所有權人轉讓不動產時,應當在轉讓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在司法實踐中,要正確把握該法律規定,要作如下多方面的注意。一、正確判斷房屋租賃合同的性質是準確適用房屋租賃優先購買權的前提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根據是承租人的租賃權,所以,正確認定房屋租賃合同性質是適用該優先權的前提。現實中,有三種情況極易干擾房屋租賃合同性質的正確認定當前,由于信用貸款、保證貸款風險相對較大,機器設備抵押貸款抵押物又難以處置變現,因此,近年來銀行發放的房產抵押貸款越來越多。房產抵押貸款具有抵押物易處置變現、升值潛力大、處置方式靈活等優勢,綜合分析風險相對較小,但是,由于房產抵押貸款涉及環節較多,專業性較強,內容較復雜,如果不注意辦理中存在的風險點,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也可能形成貸款風險,甚至造成貸款損失。
二、防范房產抵押貸款風險的對策一般情況下,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可以分以下三種情況:訴訟之前,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房屋租賃房屋租賃合同的,協商確定之日為房屋租賃合同解除之日。。咨詢電話:18511557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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