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由來
近期,有當事人咨詢,內容如下:
其于9月份聯系了一名賣淫人員,經過商量后,談好了價格和項目,并付了嫖資,后并未前往實施。現,因賣淫人員有性病,且傳染了其他嫖娼人員,故嫖娼人員報警,公安已對賣淫人員涉及傳播性病罪一案進行調查,故問:其是否有被追查風險,承擔何種責任?
二、律師解答
因對方咨詢涉及到一些問題,故延伸進行解答。
1.賣淫為何也會涉及犯罪
單純的賣淫行為,自然不會涉及犯罪,也就是治安違法行為,一般也就行政處罰。但是,特定情形之下,本身就是有嚴重性病,而且自己明知,仍然從事賣淫、嫖娼活動的,那么將涉及犯罪,罪名叫做:傳播性病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之所以規定此情形也構成犯罪,在于該種行為客觀上必然對不特定的群體身體健康權造成損害,故立法予以懲治。
2.被傳染者能否免罰
被舉報人在賣淫嫖娼活動中,其行為屬于違法行為,一般要處10日到十五日行政拘留,并處罰款。考慮到其主動檢舉行為,是可以減輕或者免于處罰的,但實踐中,免于處罰的可能性較小。
就起所受到的損害,除了可以追究賣淫人員你的刑事責任以外,也可以就直接損失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
3.當事人的行為是否違法?
若當事人所述屬實,則其行為并不違法。因為雖然有“嫖娼未遂”的概念,也就是特定情形之下,即便沒有實施也可以認定屬于嫖娼,按照“情節較輕”一檔進行處理。但自然是有條件的:1.達成合意;2.著手實施;3.因客觀原因放棄。
而本案里,存在如下情節:
第一,當事人系主動放棄,而非被動放棄,故不符合嫖娼未遂前提條件,不應處罰。
第二,所謂著手實施,一般要對現實法益有緊迫危害性,在雙方尚且未約定地點見面的時候,自然不屬于著手實施,不應進行處罰。
4.事后傳喚的可能性?
之所以存在事后傳喚,關鍵在于要擴大打擊戰果,這一塊辦案機關往往是有考核,可以加分。
而本案之所以事發,原因在于嫖客舉報,起因在于賣淫人員有嚴重性病,因而,對于這種案子,辦案機關聯系相關人員可能性較大,不過動機更多會處于關照健康角度出發,當然也有辦理案件需要,畢竟如果造成一定數量的人員傳染上性病,最終判決量刑的時候要進行考慮。
202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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