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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9日,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以破壞軍婚對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依法批準逮捕。事情到底是怎樣的呢。
經過調查,現役軍人陳某某和王某某在2023年7月登記結婚。
婚后,由于男方陳某某經常在外服役不在家,于是妻子王某某與自己的同事周某某交往發展,并且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知道王某某是已婚之婦,與現役軍人陳某某是合法的配偶關系,但是即使這樣,兩個人表面是同事關系,私下里卻是同居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第二百五十九條: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實無論是不是憲法規定的,破壞人家的家庭都不是對的吧,而且,在這種事情上面,沒有哪一方是對的,丈夫在外面保家衛國,妻子主內,不說時時刻刻都在想念自己跌丈夫,但是面對外界的誘惑時,也應該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身份吧?是有夫之婦誒!
而且,這個周某某,那么多女性,為啥就看上這一個已經結婚的?難道不會覺得自己的良心會痛嗎?就沒有一點基本的道德心嗎?難怪現在都在譴責第三者,確實,這傷害的是三個家庭的心。現在這個事情曝光,三個人都臉上無光。
然后,希望我們每個人都守住自己的本心,在踏入婚姻的殿堂之前,好好思考一下自己是否找到了真正想要結婚的對象,不要守著婚姻的墳墓吃著碗里看著鍋里。婚前婚后可能會有很多矛盾,但是需要的是兩個人一起解決,而不是無法解決而選擇逃避,最后不能 *** 外面的誘惑傷害愛你的人。
最后,無論如何,兩個人如果不能走到最后,好聚好散也是善始善終的一種,不要最后情人變仇人。
我國在1979年的刑法中規定了通奸罪。但是在1997年新的刑法中廢除了這個罪名,取代它的應該是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其實,在現實中有太多的事情都是可以運用刑法現有法條的,不一定要每個罪都規定。
在某種特定的情況下,通奸是一定犯罪行為。具體如下:
1、“破壞軍婚罪”。即如果一方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奸、同居的,則構成了“破壞軍婚罪”。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9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 罪”。即和未滿14歲的 *** 通奸的,以 *** 論處。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二款:“奸淫不滿14周歲的 *** 的,以 *** 論,從重處罰” 。
3、“重婚罪”。即自己已婚、或對方已婚、或雙方均已婚,而自己和對方公開以夫妻的名義同居、通奸的,根據更高人民法院及更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此種行為算作是事實婚姻,以重婚論。
參照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般情況下的通奸雖然不是犯罪行為,但是,這是不道德的行為。是受到社會所唾棄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破壞軍婚罪 已取消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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