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先辦理繼承手續,將該不動產辦理到繼承人名下之后,繼承人才能進行房屋買賣。 繼承申請材料如下: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 4、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5、繼承公證材料或法院 5、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申請登記的,申請人申請非公證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登記提交以下材料:a、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b、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死亡證明,包括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銷戶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其他能夠證明被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為遺贈人)死亡的材料等;c、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包括戶口簿、婚姻證明、收養證明、出生醫學證明房產繼承具體辦理流程,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社區)、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系的材料等;d、放棄繼承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在不動產登記機構人員的見證下,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e 、繼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繼承人或轉繼承人可參照上述材料提供;f 、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享有不動產權利的材料;g 、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h 、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提交書面約定協議。 非經公證繼承的,在受理審核后,要進行90個工作日的公告,征求其他權利人異議。到期無人提出異議才能登簿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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